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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3:46
刘女士,1965年出世。自己的公司在大厂,与注册地为高淳某公司有事务交游。现对方拖欠自己公司几年的材料款合计30万元,对方在南京有就事处。咨询在哪里讨要材料款?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采纳原告就被告的准则,简略地说,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或常住地申述。关于合同胶葛,在两边没有约守时,法律规则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行地法院申述。关于民事行为,遵从“意定大于法定,契约自在”准则,在不违背审级办理的规则下,买卖合同两边能够约好发作争议时的统辖法院,能够约好的统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实行地等地法院统辖。关于刘女士的问题,由于对方只在南京有就事处,而就事处一般不用挂号,不是法人也不是能够以自己产业承当职责的分公司之类,所以就事的行为应视为某公司行为。所在在没有约好情况下,能够挑选合同实行地或某公司即被告所在地高淳法院申述;如果有约好,则按约好处理。参阅法律规则的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第23条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第34条规则,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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