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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要考虑哪些细节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5:1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剖析阐明】
1、股东之间转让不受约束;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视为赞同转让的景象包含: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股权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不购买转让的股权的。
3、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2个以上股东一起建议优先权时,先洽谈,洽谈不成的按出资份额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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