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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1:50

为在征信事务活动中实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法令》首要作了以下规矩:
一是严厉标准个人征信事务规矩,包含:除依法揭露的个人信息外,收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自己赞同,未经赞同不得收集;向征信组织供给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前奉告信息主体自己;征信组织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越5年,超越的应予删去;除法令还有规矩外,别人向征信组织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获得信息主体自己的书面赞同并约好用处,征信组织不得违背规矩供给个人信息。
二是清晰规矩制止和约束征信组织收集的个人信息,包含:制止收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制止收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组织不得收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交税数额信息,但征信组织清晰奉告信息主体供给该信息或许发生的晦气结果,并获得其书面赞同收集的在外。
三是清晰规矩个人对自己信息享有查询、贰言和投诉等权力,包含:个人能够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组织查询自己的信誉陈述;个人认为信息过错、遗失的,能够向征信组织或信息供给者提出贰言,贰言受理部分应当在规矩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分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及时核对处理并期限答复。个人对违背《法令》规矩,侵略自己合法权力的行为,还能够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厉法令责任,对征信组织或信息供给者、信息使用者违背《法令》规矩,侵略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分按照《法令》的规矩给予行政处罚;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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