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伤害甚至犯罪引起的人身伤残等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6:03
1.《人体细微伤的判定规范》(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2.《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3.《人体重伤判定规范》(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施行);
4.《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施行);
5.《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6.《事端危害丢失工作日规范》(国家规范 GB/T 15499-1995)
7.《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施行);
8.《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规范》(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施行);
9.《人体危害程度判定规范》(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施行);
10.《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拟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判定规范);
11.《武士残疾等级判定规范(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有用判定规范(试用)》(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工作卫生与工作病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判定规范
适用范围
人体细微伤的判定规范
适用于全部违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形成的细微危害
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判定
人体重伤判定规范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重伤的法医学判定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
适用于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判定
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
本规范罗列的景象是医疗事端中常见的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结果。
本规范中医疗事端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端危害丢失工作日规范
本规范规则了定量记载人体危害程度的办法及危害对应的丢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员工伤亡事端形成的身体危害。
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
员工在工作活动中因工挂彩和因工作病致残程度的判定
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规范
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判守时,对其身体器官残缺或功用丢失程度的判定。
人体危害程度判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故意危害别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形成严峻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规则的“形成细微危害的”危害程度判定。
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则适用其他有关判定规范以外的全部触及人身危害赔偿的案子;2.2004年12月31日前发作的案子,如没有作出残疾程度判定的,适用《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判定的,仍适用原规则;3.刑事顺便民事案子有关受害人是否判定残疾程度由审判安排决议;是否构成严峻残疾的判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4.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
武士残疾等级判定规范(试行)
现役武士因战、因公(含工作病)致残等级判定规范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间,1-6级一起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有用判定规范(试用)
全部自然人。
2.《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3.《人体重伤判定规范》(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施行);
4.《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施行);
5.《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6.《事端危害丢失工作日规范》(国家规范 GB/T 15499-1995)
7.《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施行);
8.《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规范》(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施行);
9.《人体危害程度判定规范》(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施行);
10.《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拟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判定规范);
11.《武士残疾等级判定规范(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有用判定规范(试用)》(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工作卫生与工作病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判定规范
适用范围
人体细微伤的判定规范
适用于全部违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形成的细微危害
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判定
人体重伤判定规范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重伤的法医学判定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
适用于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判定
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
本规范罗列的景象是医疗事端中常见的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结果。
本规范中医疗事端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端危害丢失工作日规范
本规范规则了定量记载人体危害程度的办法及危害对应的丢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员工伤亡事端形成的身体危害。
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
员工在工作活动中因工挂彩和因工作病致残程度的判定
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规范
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判守时,对其身体器官残缺或功用丢失程度的判定。
人体危害程度判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故意危害别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形成严峻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规则的“形成细微危害的”危害程度判定。
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则适用其他有关判定规范以外的全部触及人身危害赔偿的案子;2.2004年12月31日前发作的案子,如没有作出残疾程度判定的,适用《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判定的,仍适用原规则;3.刑事顺便民事案子有关受害人是否判定残疾程度由审判安排决议;是否构成严峻残疾的判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4.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
武士残疾等级判定规范(试行)
现役武士因战、因公(含工作病)致残等级判定规范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间,1-6级一起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有用判定规范(试用)
全部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