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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司机履行职务受伤后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8:16
挂靠车司机实行职务受伤后能否确定工伤,实践中一向有急诊。现将现行法律依据列出,供我们参阅: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供给出产运营场所和条件发作伤亡事端后有关问题怎么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57号福建省劳作厅:你厅《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供给出产运营场所和条件发作伤亡事端后有关问题怎么处理的请示》〔闽劳发(1996)551号〕收悉,依据文中所述,经研讨答复如下:赞同你厅在请示中提出的处理意见。此“无证照个别出产运营单位”郭进祥、郑章钦二人是以顺昌贮木场人造板厂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出产运营活动,而且其出产运营活动承受该企业的详细办理及限制。郭、郑二人的出产运营活动应视为该企业的出产运营行为,本起事端单位为顺昌贮木场人造板厂。发作伤亡事端后,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端陈述和处理规则》(国务院令第75号)及有关规则进行调查处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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