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假冒注册商标案疑难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5:19
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归于“同一种产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和行为人实践出产出售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运用规模内的产品,不应当被确定为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产品。
关于该节相关条文规则的是“同一种产品”,而并非“同一类产品”。《知识产权定见》第五条的规则,称号相同的产品以及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能够确定为“同一种产品”。“称号”,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工作中对产品运用的称号,一般即《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中规则的产品称号。“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是指在功用、用处、主要原料、消费目标、出售途径等当面相同或许根本相同,相关大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产品。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归于“同一种产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和行为人实践出产出售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比方说,“水饺”与“饺子”仅一字之差,“水饺”体现出对“饺子”这种食物的烹饪方法,二者所指向的实践是同一种事物,应当确定为“同一种产品”。又比方,“汤圆”与“元宵”这两种食物在主要原料、功用、用处等方面根本是相同的,仅仅因为地域文化差异等要素而叫法不同,在社会大众看来,二者指向的实践也是同一种事物,也应当确定为“同一种产品”。关于权利人超出核定运用产品规模的状况,如权利人核定运用的产品为牛奶,但其在实践出产经营中,将注册商标运用在了白酒上,此刻即便行为人也在白酒上运用了与权利人相同的商标,也不予以刑事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