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4:50
【案情】
2013年12月12日,邱某、孙某、章某和严某四人驾驭一辆黑色越野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到省级文化名村金溪县琅琚镇苏口村偷盗老房子上的石雕,由邱某在外望风,章某、孙某、严某在老房子里撬石雕。撬石雕过程中,房屋建筑被部分损坏,部分石雕也被损坏。撬完之后,邱某被严某叫进去,四人用绳子绑住石雕,分三次将三块石雕抬出老房子外。石雕被搬上三轮车后,乡民察觉到有人在偷盗石雕,四人匆忙驾驭越野车和三轮摩托车脱离现场。后四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不合】
关于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因偷盗违法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害人不能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五条规则:“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因为偷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所以人民法院直接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再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假如追缴或退赔还不足以补偿丢失,被害人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害人能够就偷盗行为所形成的悉数丢失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则,只需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危害,就能够对遭受的悉数丢失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要求得到补偿。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害人只能就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的物质丢失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而关于被盗走的资产则不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的规则》第一条规则:“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而遭受物质丢失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则:“被害人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以上两个法令条款对顺便民事诉讼的适用规模进行了清晰,即只需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才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这增强了顺便民事诉讼的实践操作性。本案中,房子和石雕的损坏是因偷盗行为所形成的,归于“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规模,故能够就该部分丢失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的规则》第五条规则:“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可见,对被害人因资产被盗走而遭受的物质丢失,经过刑事判决部分直接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就能够拯救。被盗走资产所遭受的丢失,不归于“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规模,故不能够就该部分丢失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事实上,这两个法令条款也是对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限制性规则,已然被害人因资产被盗走所遭受的丢失能够经过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进行拯救,就没有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必要。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的主要功用在于,经过刑事诉讼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起,顺便处理被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物质丢失所发生的补偿问题。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意图便是发挥民法的补偿功用,修正受损的人身联系、产业联系。可是,这种补偿功用存在必定的缺点,它不如在彻底的民事法令联系中发挥得充沛,被害人所遭受的丢失只需经过独自提起民事诉讼才干得到彻底完成。因而,在顺便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为物质上的补偿功用,但这种补偿是有限的,不能一味扩展顺便民事诉讼的适用规模,以为只需被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物质丢失的,就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
三、经过以上剖析,本案中,关于偷盗行为形成房子和石雕损坏的丢失,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关于被盗走石雕的丢失,则由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有人提出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的规则》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规则,若该案中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不能补偿被害人的丢失,那么被害人还须另行提起独自的民事诉讼,这样,被害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物质丢失,却要经过不同的诉讼程序要求得到补偿,势必会添加被害人的诉累及经济负担。笔者以为,其实不然。一般来说关于被盗走的资产,假如该资产能够找回,人民法院能够予以追缴,将原物返还给被害人;假如该资产不能找回,人民法院则能够根据被盗资产的实践价值,责令违法分子退赔相应的金额。经过这两种方法就能够处理被害人资产被盗走遭受的丢失问题,追缴一般并不存在不能实行的问题,而当违法分子没有实行退赔的责任时,被害人彻底能够根据刑事判决书请求履行,而没有必要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添加本身的诉累及经济负担。司法实践中,也鲜有被害人因追缴或许退赔不能补偿丢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只须直接请求履行就能够。
综上,被害人因偷盗行为遭受的丢失在刑事部分中就能够得到彻底处理,因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能够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因资产被盗走而遭受的物质丢失,经过刑事判决部分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追缴或退赔没有得到完成,被害人可直接请求履行。
2013年12月12日,邱某、孙某、章某和严某四人驾驭一辆黑色越野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到省级文化名村金溪县琅琚镇苏口村偷盗老房子上的石雕,由邱某在外望风,章某、孙某、严某在老房子里撬石雕。撬石雕过程中,房屋建筑被部分损坏,部分石雕也被损坏。撬完之后,邱某被严某叫进去,四人用绳子绑住石雕,分三次将三块石雕抬出老房子外。石雕被搬上三轮车后,乡民察觉到有人在偷盗石雕,四人匆忙驾驭越野车和三轮摩托车脱离现场。后四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不合】
关于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因偷盗违法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害人不能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五条规则:“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因为偷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所以人民法院直接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再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假如追缴或退赔还不足以补偿丢失,被害人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害人能够就偷盗行为所形成的悉数丢失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则,只需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危害,就能够对遭受的悉数丢失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要求得到补偿。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害人只能就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的物质丢失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而关于被盗走的资产则不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的规则》第一条规则:“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而遭受物质丢失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则:“被害人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以上两个法令条款对顺便民事诉讼的适用规模进行了清晰,即只需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才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这增强了顺便民事诉讼的实践操作性。本案中,房子和石雕的损坏是因偷盗行为所形成的,归于“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规模,故能够就该部分丢失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的规则》第五条规则:“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可见,对被害人因资产被盗走而遭受的物质丢失,经过刑事判决部分直接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就能够拯救。被盗走资产所遭受的丢失,不归于“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规模,故不能够就该部分丢失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事实上,这两个法令条款也是对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限制性规则,已然被害人因资产被盗走所遭受的丢失能够经过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进行拯救,就没有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必要。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的主要功用在于,经过刑事诉讼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起,顺便处理被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物质丢失所发生的补偿问题。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意图便是发挥民法的补偿功用,修正受损的人身联系、产业联系。可是,这种补偿功用存在必定的缺点,它不如在彻底的民事法令联系中发挥得充沛,被害人所遭受的丢失只需经过独自提起民事诉讼才干得到彻底完成。因而,在顺便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为物质上的补偿功用,但这种补偿是有限的,不能一味扩展顺便民事诉讼的适用规模,以为只需被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物质丢失的,就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
三、经过以上剖析,本案中,关于偷盗行为形成房子和石雕损坏的丢失,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关于被盗走石雕的丢失,则由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有人提出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的规则》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规则,若该案中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不能补偿被害人的丢失,那么被害人还须另行提起独自的民事诉讼,这样,被害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物质丢失,却要经过不同的诉讼程序要求得到补偿,势必会添加被害人的诉累及经济负担。笔者以为,其实不然。一般来说关于被盗走的资产,假如该资产能够找回,人民法院能够予以追缴,将原物返还给被害人;假如该资产不能找回,人民法院则能够根据被盗资产的实践价值,责令违法分子退赔相应的金额。经过这两种方法就能够处理被害人资产被盗走遭受的丢失问题,追缴一般并不存在不能实行的问题,而当违法分子没有实行退赔的责任时,被害人彻底能够根据刑事判决书请求履行,而没有必要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添加本身的诉累及经济负担。司法实践中,也鲜有被害人因追缴或许退赔不能补偿丢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只须直接请求履行就能够。
综上,被害人因偷盗行为遭受的丢失在刑事部分中就能够得到彻底处理,因资产被违法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丢失,能够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因资产被盗走而遭受的物质丢失,经过刑事判决部分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追缴或退赔没有得到完成,被害人可直接请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