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20:45
下面的文章对这个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问题有较好的解说,能够仔细的看看阅览一下,对咱们也是很有协助的。这个浅析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问题在相关的法令文件上是有相关的规则的,规则上写得很清晰,咱们应该依照这个来实行。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民法上的抗辩权许多,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除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力的一般特色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抗辩权的客体是恳求权,并且该项恳求权只能是具有产业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力假如从效果上区分,可区分为恳求权、抗辩权、分配权和构成权四种,其间恳求权的客体为被恳求人的给付行为,分配权的客体为被分配的目标如物、智力效果、品格利益等,构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令关系本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别人的恳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效果所决议的,由于抗辩权是对立别人恳求权的一项权力,其行使的结果是别人的恳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一起,恳求权作为抗辩权的客体只能是具有产业内容的恳求权,比方物权的恳求权、债务恳求权,假如是具有人身内容的恳求权(如品格权恳求权)则不得成为抗辩权的客体,由于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维护优于对产业权的维护,人身权恳求权一旦发作,任何法令都不得附加条件对其行使给予约束。
抗辩权是指阻止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立辩权有不同的界说。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以为,抗辩权是阻止别人行使其权力,尤其是回绝恳求权人行使恳求权的对立权。
一、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界说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 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定权”。其特色在于,抗辩人不供认对方享有其建议的恳求权,而是建议对方的恳求权悉数、部分不成立或许悉数、部分已消除。包含两种:
(1)权力悉数、部分未发作的抗辩。例如:建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务;建议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恳求权。
(2)权力悉数、部分已消除的抗辩。例如:建议债务现已(由于清偿、提存、抵销、革除、混淆)悉数或许部分消除。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差异
(1)功用不同。抗辩权的功用在于虽认可对方的恳求权存在但阻止恳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用则在悉数或部分否定对方的恳求权存在。
(2)是否建议不同。在诉讼中,法院能够不待当事人建议依职权自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建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动适用。
三、抗辩权的法令根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立辩权下一个清晰的界说。只要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立辩权做了清晰的规则,它将抗辩权界说为:“抗辩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债务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立债务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视点给抗辩权所下的界说。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含: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确保中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次序实行抗辩权。
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抗辩权的界说是从狭义的抗辩视点来解说的,在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办法上,也一般适用狭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要在抗辩权人建议才会发作,假如未建议法院能够根据职权来适用。以上便是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剖析,信任经过此文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了。
信任以上内容现已处理了一些疑问,假如还有疑问,也是正常的,究竟无论什么,不是一次就能理解的。上面这些对这个浅析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的答复,或许不是很全面,可是仍是能够协助到咱们。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民法上的抗辩权许多,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除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力的一般特色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抗辩权的客体是恳求权,并且该项恳求权只能是具有产业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力假如从效果上区分,可区分为恳求权、抗辩权、分配权和构成权四种,其间恳求权的客体为被恳求人的给付行为,分配权的客体为被分配的目标如物、智力效果、品格利益等,构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令关系本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别人的恳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效果所决议的,由于抗辩权是对立别人恳求权的一项权力,其行使的结果是别人的恳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一起,恳求权作为抗辩权的客体只能是具有产业内容的恳求权,比方物权的恳求权、债务恳求权,假如是具有人身内容的恳求权(如品格权恳求权)则不得成为抗辩权的客体,由于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维护优于对产业权的维护,人身权恳求权一旦发作,任何法令都不得附加条件对其行使给予约束。
抗辩权是指阻止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立辩权有不同的界说。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以为,抗辩权是阻止别人行使其权力,尤其是回绝恳求权人行使恳求权的对立权。
一、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界说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 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定权”。其特色在于,抗辩人不供认对方享有其建议的恳求权,而是建议对方的恳求权悉数、部分不成立或许悉数、部分已消除。包含两种:
(1)权力悉数、部分未发作的抗辩。例如:建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务;建议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恳求权。
(2)权力悉数、部分已消除的抗辩。例如:建议债务现已(由于清偿、提存、抵销、革除、混淆)悉数或许部分消除。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差异
(1)功用不同。抗辩权的功用在于虽认可对方的恳求权存在但阻止恳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用则在悉数或部分否定对方的恳求权存在。
(2)是否建议不同。在诉讼中,法院能够不待当事人建议依职权自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建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动适用。
三、抗辩权的法令根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立辩权下一个清晰的界说。只要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立辩权做了清晰的规则,它将抗辩权界说为:“抗辩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债务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立债务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视点给抗辩权所下的界说。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含: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确保中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次序实行抗辩权。
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抗辩权的界说是从狭义的抗辩视点来解说的,在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办法上,也一般适用狭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要在抗辩权人建议才会发作,假如未建议法院能够根据职权来适用。以上便是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剖析,信任经过此文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了。
信任以上内容现已处理了一些疑问,假如还有疑问,也是正常的,究竟无论什么,不是一次就能理解的。上面这些对这个浅析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的答复,或许不是很全面,可是仍是能够协助到咱们。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