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8:42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行政诉讼统辖的问题,行政统辖问题是比较杂乱的,咱们大部分人对此不是很了解,有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一同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统辖是指关于不同等级和当地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权限分工,是触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系、公民诉权维护、宪政分权体系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1、一般统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特别统辖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对此,《行诉法解说》第9条第l款规则: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则:“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寓居地和被约束人身自在地。所谓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接连寓居满1年以上的当地。所谓被约束人身自在所在地,是指公民被拘押、约束人生自在的场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统辖的司法解说是怎么的”的相关常识。那么经过上面的一些你现在关于行政诉讼统辖有没有更多的认识了。还有其他的疑问吗?如果您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统辖是指关于不同等级和当地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权限分工,是触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系、公民诉权维护、宪政分权体系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1、一般统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特别统辖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对此,《行诉法解说》第9条第l款规则: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则:“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寓居地和被约束人身自在地。所谓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接连寓居满1年以上的当地。所谓被约束人身自在所在地,是指公民被拘押、约束人生自在的场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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