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6:52劳作部关于遵循《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的告诉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作(劳作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则》)后,一些企业和当地劳作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则》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刻过短,约束较死,在实践履行中遇到必定困难,要求恰当延伸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清晰核算医疗期的起止时刻。经研讨,现对遵循《医疗期规则》提出以下定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核算问题
1、医疗期核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端,累计核算。如:应享用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假如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认,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期和法定节日包含在内。
二、关于特别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依据现在的实践情况,对某些患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作主管部门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医疗期规则》时,可依据当地实践情况,抓住拟定详细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