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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9:42
事例:
2001年1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王某某(男)与本市某电扇厂张某(女)成婚,后生育一女儿王某。2003年8月,张某因工厂不景气而下岗。尔后,两边因家庭经济问题常常争持,并于2005年1月起开端分家,王某某从家中搬出,别的租房日子,张某与女儿王某一起日子。张某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300余元收入度日,无法保持母女俩的正常日子。为此,张某屡次向王某某讨取女儿的抚育费未果,遂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署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申述到法院,要求其付出女儿的抚育费。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定见。第一种以为,原告法定署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一起财产处于一起共有的形状,任何一方或两边都能够分配家庭的一起财产来抚育女儿。王某某所得的收入归于夫妻一起财产,这一点是清晰的,被告也是供认的,其也以为应当拿出钱来抚育女儿,两边对此并无争议,不需要法院对此作出断定。被告不付出抚育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法定署理人在家庭经济问题上的做法有定见所形成的,但这归于夫妻两边在家庭日常日子中所发生的对立的处理问题,现原告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归于法院受理案子的规模,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法定署理人只要在被告遗弃女儿的情况下才可建议抚育费,因为此刻被告的行为现已违反了法令规则的作为爸爸妈妈或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侵略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力,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本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告的法定署理人与被告分家日子,并不仅仅是被告一方的差错形成的,并且被告也并未遗弃女儿,其也常常带食物、玩具等去看望女儿,仅仅因为对原告署理人的做法有极大的定见,才不肯付出抚育费,因而,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第八条规则:“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实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育责任,不得优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轻视女人未成年人或许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制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则:“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许损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当责任。”依据以上规则,抚育未成年的子女是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和责任,被告因与原告署理人在日常日子中有对立而不肯实行抚育女儿的法定责任,现已侵略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育的合法权力,在原告法定署理人的收入不足以付出原告的抚育费时,而被告有才能付出相应的抚育费却拒不付出,已侵略到了原告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力,是应当首要得到维护的。被告以与原告署理人有对立为由而拒不实行对其女儿的抚育责任,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的。不论爸爸妈妈两边是否离婚,抚育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且法令也并没有规则离婚是建议子女抚育费的前置条件。因而,未成年的子女能够作为原告向未尽抚育责任的父亲追索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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