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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有哪些立法体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7:11
总述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证人权的需求动身,明文规则了罪刑法定准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刑法开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则:“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这一准则的价值内涵和内涵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体系的表现。
刑法总则中的表现
1、违法的法定化
违法的法定化是惩罚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而也是罪刑法定准则的底子要求之一。我国刑法中的违法的法定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表现出来的:一是清晰规则了违法的概念。
2、惩罚的法定化
只做到违法的法定化,没有惩罚的法定化,依然不可能有效地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惩罚的法定化也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法分则中的表现
在分则罪名的规则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已适当详备。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然后较好地表现了罪刑法定准则。修订后的刑法一方面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拟定的单行刑法、隶属刑法所触及的违法,通过必要的收拾和编纂后归入其间。另一方面,还依据社会现实的需求增设了很多罪名,例如在经济违法方面,修订后的刑法规则了内情买卖、走漏内情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在侵略公民公民权力、民主权力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民族轻视罪等。新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则了损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个罪名;在损害公共安全罪章、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章、新设的贪婪贿赂罪章和渎职罪章中,修订后的刑法也增设了不少罪名。这些新增罪名,不只反映了罪刑法定准则标准详备的要求,并且自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准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
一起,在详细违法的构成要件或罪行以及各种违法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后的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在违法构成要件、罪行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和笼统,在法定刑的规则上过简过宽,难以保证立法的清晰性和详细性。修订后的刑法在违法构成要件、罪行的表述以及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一系列单行刑法的有利经历,立法在细密化、清晰化程度上跨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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