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贷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2:13假贷进行不合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告贷人是为了进行不合法活动而告贷的,其假贷联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告贷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私运等不合法活动而告贷给别人,其假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乃至追查刑事责任。
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包含:
(一)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但许诺实行的责任与吸收大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同意,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进行的不合法集资;
(四)不合法发放贷款、处理结算、收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借、融资担保、外汇生意;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沛标明,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打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次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形成了严重危害。依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则,因参加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所遭到的丢失,由参加者自行承当。这是由于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自身是违法行为,参加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加者由此形成的丢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假贷掩盖的不合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承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假贷行为效能问题的批复》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假贷名义向员工不合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假贷名义不合法向社会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