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5:35
确保期间和的诉讼时效尽管都是确保合同傍边的时刻方面的内容,可是两者是不同的,那么确保期间怎么向确保合同诉讼时效转化呢?
听讼网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览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确保期间,又称为除斥期间或不变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的期间核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了解确保期间,应掌握五个要害点:
(一)确保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定时即已有了精确的界定;
(二)确保期间的起算点是主期限届满之日。假如主合同对主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时,确保期间自人要求债务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假如主合同在期满时经洽谈达到“展期”(即延伸实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确保人书面赞同,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则起算点不变;
(三)确保期间的“长”与“短”,假如有约好则以约好的有用,称之为“约好确保期间”;假如没有约好,则实行担保法及《解说》规则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确保期间”;
(四)根据《解说》第三十二条规则,假如呈现“约好”的确保期间“完结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好,实行担保法规则的六个月的规范;假如“约好”的确保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停止(没有精确期日)”,则视为约好不明,实行两年的规则,这是司法解说规则的特别规范,但应清晰这一时刻仍然是不变期间;
(五)以精确详细的起算点为规范,根据“约好确保期间”或“法定确保期间(原则是六个月,破例是两年)”的内容,即可精确核算出确保期间的停止日。由于确保期间是不变期间,确保期间届满日之前债务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力对确保人应否承当法令职责发作直接的法令结果。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假如债务人依法定要求建议权力,则发作确保期间向确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转化;假如债务人未依法定要求建议权力,则发作确保人因确保期间届满而免于承当确保职责的法令结果。
为了便于了解,下面分两类来剖析确保期间向确保合同诉讼时效转化的联系:
(一)就一般确保而言,由于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即法定)的确保期间,债务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解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一般确保的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证的法令规则,了解中应掌握三点:首要,假如债务人要寻求让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法令结果,就有必要在确保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提起诉讼或裁定;不然,债务人就损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即确保人免于承当确保职责;其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裁定的目标(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确保人;终究,只有当诉讼文书或裁定文书收效之日起,确保期间的法令含义即告完结,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开端起算,确保期间已转化成为确保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假如没有债务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裁定这一“前置”条件,则确保期间就不能转化为确保合同诉讼时效,即确保合同就损失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此特别阐明担保法规则“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其法令用语的转义是“确保期间完结”,而不是“确保期间的间断”,由于确保期间是不存在“间断”的。考虑到诉讼或裁定的提起到权力义务联系的终究确认有一段审理或裁定进程,司法解说规则确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收效之日”,所以,审理或裁定的进程是一段“空白时刻段”,既不是确保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
(二)就连带确保而言,因其法令特征是主债务人与确保人对债务人连带承当职责,故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即法定)的确保期间,债务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解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务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证的法令规则,了解中应掌握三点:首要,假如债务人要寻求让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法令结果,就有必要在确保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建议权力的要求,如告诉等,这儿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务人建议权力,而不同于在一般确保中要求“诉讼”或“裁定”;其次,债务人建议权力的直接目标有必要是确保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终究,只要能证明债务人在确保期间之内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确保期间在建议权力之日起即损失效果,从而天然转化为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端起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由上文可知,针对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而言,债务人有必要在确保期间之内实行法令规则的行为(诉讼或裁定、建议权力),才能使确保期间及时有用地转化为诉讼时效期间。期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协助。
听讼网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览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确保期间,又称为除斥期间或不变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的期间核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了解确保期间,应掌握五个要害点:
(一)确保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定时即已有了精确的界定;
(二)确保期间的起算点是主期限届满之日。假如主合同对主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时,确保期间自人要求债务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假如主合同在期满时经洽谈达到“展期”(即延伸实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确保人书面赞同,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则起算点不变;
(三)确保期间的“长”与“短”,假如有约好则以约好的有用,称之为“约好确保期间”;假如没有约好,则实行担保法及《解说》规则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确保期间”;
(四)根据《解说》第三十二条规则,假如呈现“约好”的确保期间“完结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好,实行担保法规则的六个月的规范;假如“约好”的确保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停止(没有精确期日)”,则视为约好不明,实行两年的规则,这是司法解说规则的特别规范,但应清晰这一时刻仍然是不变期间;
(五)以精确详细的起算点为规范,根据“约好确保期间”或“法定确保期间(原则是六个月,破例是两年)”的内容,即可精确核算出确保期间的停止日。由于确保期间是不变期间,确保期间届满日之前债务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力对确保人应否承当法令职责发作直接的法令结果。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假如债务人依法定要求建议权力,则发作确保期间向确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转化;假如债务人未依法定要求建议权力,则发作确保人因确保期间届满而免于承当确保职责的法令结果。
为了便于了解,下面分两类来剖析确保期间向确保合同诉讼时效转化的联系:
(一)就一般确保而言,由于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即法定)的确保期间,债务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解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一般确保的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证的法令规则,了解中应掌握三点:首要,假如债务人要寻求让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法令结果,就有必要在确保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提起诉讼或裁定;不然,债务人就损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即确保人免于承当确保职责;其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裁定的目标(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确保人;终究,只有当诉讼文书或裁定文书收效之日起,确保期间的法令含义即告完结,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开端起算,确保期间已转化成为确保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假如没有债务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裁定这一“前置”条件,则确保期间就不能转化为确保合同诉讼时效,即确保合同就损失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此特别阐明担保法规则“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其法令用语的转义是“确保期间完结”,而不是“确保期间的间断”,由于确保期间是不存在“间断”的。考虑到诉讼或裁定的提起到权力义务联系的终究确认有一段审理或裁定进程,司法解说规则确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收效之日”,所以,审理或裁定的进程是一段“空白时刻段”,既不是确保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
(二)就连带确保而言,因其法令特征是主债务人与确保人对债务人连带承当职责,故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即法定)的确保期间,债务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解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务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证的法令规则,了解中应掌握三点:首要,假如债务人要寻求让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法令结果,就有必要在确保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建议权力的要求,如告诉等,这儿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务人建议权力,而不同于在一般确保中要求“诉讼”或“裁定”;其次,债务人建议权力的直接目标有必要是确保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终究,只要能证明债务人在确保期间之内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确保期间在建议权力之日起即损失效果,从而天然转化为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端起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由上文可知,针对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而言,债务人有必要在确保期间之内实行法令规则的行为(诉讼或裁定、建议权力),才能使确保期间及时有用地转化为诉讼时效期间。期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