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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当事人如何确认及缔约能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21:46
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两边能够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状况并供认合同当事人,但在无法面对面进行买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状况则有所不同。在互联网高速开展的今日,参加网络专一的约束是技能和设备,不受任何社会身份的约束,然后构成网络社会主体的杂乱性[1]。这就使得当事人不或许象在传统买卖条件下那样对相对人进行调查以断定其实在身份。这也或许导致无权署理、无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合平等状况的发作。鉴于此,选用电子签名的方法来处理这一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但因为电子签名往往与杂乱的认证机制联络在一起,并且其间又触及不断改变的电子信息技能,所以这一问题并未因电子签名的呈现而得到很好地处理。
因为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为根底,并以发生必定的法令作用为意图,因此行为人就有必要具有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才能,便是说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才能准则或主体合格准则。[2]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并将其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才能、约束民事行为才能和完全民事行为才能。我国《合同法》第9条也规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依据以上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明显不具有缔约资历;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缔约,可是只能进行与之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则具有完好的缔约才能。与传统合同相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在缔约时不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并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才能。这关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在传统的面对面买卖中,当事人一方往往仅凭直观感觉就能判别,他的买卖相对方是未成年人仍是精神失常者。[3]但是,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的供认具有适当的难度。那么,关于不具有完全缔约才能的人,其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用呢?对此,法令界没有构成共同的观点。因此,有学者对网络买卖中当事人行为才能之理论根底提出了质疑,以为应当从头考虑。[4]在实践中,一般所选用的处理办法是:有关当事人在买卖前要求对方提交其实在的个人材料并声明对材料的实在性担任。但上述材料在法令上有何效能,传统合同法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则。也有学者以为,在电子买卖中应扔掉“行为才能准则”,而直接以通过要约与许诺阶段,两边意思表明共同作为判别电子合同建立和收效的要件。
笔者以为,完全扔掉行为才能准则无法确保当事人意思表明的实在性,因此不利于维护合同缔约人的利益,但在一方当事人提交虚伪个人材料的状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出于对该材料的合理信任而与之签订了合同,则应供认此合同的合法效能。当然,鉴于电子买卖的特殊性,对这类问题仍应进行深化而详尽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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