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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2:31

【法规称号】关于能够处理康复收养联系公证的复函
【公布部分】司法部【法规文号】〔93〕司公函005号
【公布日期】1993-01-11【施行日期】1993-01-11
【是否有用】 有用 【效能等级】规范性文件
【赞同部分】【赞同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关于能够处理康复收养联系公证的复函 〔93〕司公函005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92)第45号《关于康复收养联系可否申办公证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分研讨以为,关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育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免除了收养联系,但又请求处理康复收养联系公证的,经公证处检查,假如免除收养联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停或判定的,且康复收养联系的确有利于对收养人的奉养的,可予以处理康复收养联系公证。收养人能够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约束;被收养人能够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的约束。
为此,赞同你市虹口区公证处为谢德兴、何立英配偶与谢百涛处理康复收养联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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