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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0:35
直接成心违法有无未遂的讨论
关于理论上和实践中常常研讨的触及直接成心违法有无未遂的案情,笔者以为,运用上述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观念,都可以阐明它们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其一,行为人为了完成一个非违法的目的,而有意听任某种违法成果的发作。
事例一:某甲持枪打猎,看到地上有只野鸡,但近处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枪法欠安,若开枪有或许打死小孩,但他为了不放过这只野鸡,遂不论小孩死活,开枪射击,成果未打中小孩或打伤了小孩。有的建议直接成心有未遂的论者,以为这时甲应负直接成心杀人罪未遂的职责。其二,行为人在完成某种违法目的时,听任了另一种违法成果的发作。
事例二:财政人员某甲贪婪了很多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决议放火焚毁财政室以灭迹。在预订放火的当夜,有一人睡在财政室里间值勤。甲知道放火或许烧死值勤人,但他因急于灭迹而对值勤人的死活持听任情绪,放火焚毁了财政室,值勤人在火起时吵醒,跳窗逃了出来。有人建议,这种案子的行为人除应负贪婪、放火的刑事职责外,还构成了直接成心杀人罪的未遂。其三,行为人对别人施行损伤行为,而听任对方逝世成果的发作。事例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医期间,身带尖刀外出游逛。在拦路抢走一顶军帽后,又遇见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问“看什么?”丁答:“我以为你在这儿住。”丙一面说:“谁在这儿住!”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此后拂袖而去。丁身受重伤,被路人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幸免于死。法院对丙以直接成心杀人未遂处理。理论上也有形成对这类案子以直接成心杀人未遂定性的观念。笔者以为,对上述三种案子里的行为人以直接成心杀人罪的未遂论罪的观念值得商讨。由于从片面上看,行为人并不具有寻求别人逝世这种仅有成果的心思情绪,而是具有听任多种结局的心思情绪。
事例一和事例二里,行为人具有听任别人的死、伤、不死不伤三种结局的心思情绪;事例三里,行为人具有听任别人死、伤两种结局的心思情绪。从客观上看,在听任多种成果局的心思分配下的行为,不能抽象地讲便是杀戮性质的行为,而要成果客观结局来确认其行为性质(例如事例一里,若底子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讲开枪便是杀人行为);而客观成果是未形成逝世,事例一和事例二里或许是也未形成任何损伤。假如以为直接成心违法有未遂,对上述案子以杀人未遂科罪,那便是无视行为人片面听任心思所包括内容的多样性结局,而人为地将之限制为单一的逝世结局,并以此种过错的片面要件来确定客观行为的性质,这样定性明显不符合直接成心案子的客观事实,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科罪要求。笔者以为,应该按实践损害成果处理上述案子的科罪问题。即在事例一里,形成逝世即定直接成心杀人;形成损伤即定直接成心损伤;未死未伤的不以为是违法。
在事例二里,假如值勤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贪婪、放火行为负刑事职责;假如形成值勤人逝世或损伤,则一起又构成直接成心杀人或直接成心损伤,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破坏财政罪与直接成心杀人或直接成心损伤是竞合联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事例三里,仅形成损伤就定成心损伤罪;形成逝世就以直接成心杀人科罪。应当强调指出,咱们建议直接成心违法不存在违法未遂而按实践损害成果科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准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乃至仅仅以行为所形成的损害成果作为科罪的仅有依据,而不论行为人片面上有无罪行及有何罪行,因此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直接成心违法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或许形成损害成果,对损害成果是否发作以及发作必定的损害成果都持听任情绪,即都不违反其片面志愿,这样,客观上发作逝世成果就定成心杀人罪,发作损伤成果就定成心损伤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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