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6:52发布部分: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在外):现将《小额借款公司改制建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小额借款公司改制建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借款公司改制建立村镇银行作业,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施行办法》、《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关于小额借款公司试点的辅导定见》等,拟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暂行规则适用于依照《关于小额借款公司试点的辅导定见》(以下简称《辅导定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分赞同、在工商处理部分注册挂号、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区域建立的小额借款公司。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借款公司须契合《辅导定见》的审慎运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借款公司改制建立村镇银行,除满意《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则外,还须满意下列条件:
(一)举行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同小额借款公司改制建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借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作业作出抉择。债权债务处置应契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二)公司处理机制完善、内部操控健全、运营状况杰出、诺言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处理主体责任明晰,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晰,处理方针科学,查核激励机制有用,信息发表通明。
2.具有齐备有用的内部操操控度,能掩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履行到位。
3.有杰出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辅导定见》新设后继续运营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本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财物危险分类精确,且不良借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预备,其间借款丢失预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财物大于实收本钱。
5.财物应以借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借款余额占总财物余额的份额准则上均不低于75%,且借款悉数投进地点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借款余额占悉数借款余额的份额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借款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借款余额不得超越本钱净额的10%。
8.抵债财物余额不得超越总财物的10%。
(三)已承认契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分引荐其改制建立村镇银行,一起对其公司处理、内部操控、运营状况等方面进行点评。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区域的小额借款公司准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借款公司改制建立村镇银行应当建立筹建作业小组,建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托付筹建作业小组为请求人。筹建作业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借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担任相关改制作业。
第六条筹建作业小组须严厉依照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建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预备作业,并依照《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村镇银行组成批阅作业指引》等有关要求履行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作业。
第七条筹建作业小组须延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借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一起对其处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准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作业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作业小组应对清产核资成果和审计成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作业完毕后,筹建作业小组、小额借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财物成果进行承认,签定净财物承认书,并依据小额借款公司股东(大)会经过的净财物处置计划对净财物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建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份额等有必要契合《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契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历或持股要求的,请求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结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作业。
第十条有关作业完结后,筹建作业小组应依照《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施行办法》、《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村镇银行组成批阅作业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提交改制建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请求资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请求筹建日期不得超越3个月。
第十一条请求人请求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成批阅作业指引》规则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赞同改制的抉择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定见书;
(二)清产核资陈述、处理状况专项审计陈述;
(三)上一运营年度审计陈述;
(四)净财物承认书及分配陈述;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分出具的有关定见;
(七)小额借款公司建立批复文件及运营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规则的其他资料。
开业请求资料同《村镇银行组成批阅作业指引》规则资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施行办法》、《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村镇银行组成批阅作业指引》等规则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检查并决议小额借款公司改制建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作业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闭幕小额借款公司并刊出运营执照,凭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公布的金融许可证处理工商挂号。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要加强辅导监督,严把准入关,保证改制作业依法合规、稳步推动。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严厉依照《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我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定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继续监管,保证其稳健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则未尽事项,依照《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施行办法》、《村镇银行处理暂行规则》、《村镇银行组成批阅作业指引》等规则履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依据本暂行规则拟定施行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