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特性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3:10民事诉讼署理的授权托付书的特性
(1)它是当事人、第三人、法定署理人托付别人代为诉讼的一种文书,是托付署理人为被署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只要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才有用。
(2)它是依据被署理人在诉讼中的授权而建立的文书,规则了托付署理人的署理权限。托付署理人有了诉讼署理权,才能在署理权的规模内为署理人行使诉讼行为。如查阅檀卷、陈说争辩、检查依据等。被署理人颁发的权限有多大,托付署理人就行使多大权限,受托付人无行使没有被颁发的权限。托付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当事人自己施行的诉讼行为有平等效能。托付署理人依据署理权所施行的全部诉讼行为,其法律上的结果一概由被署理人承当。
(3)它是被署理人向人民法院送交的文书。托付署理人的署理权确认之后,就可书写授权托付书。被署理人应当向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送交这种文书,以证明署理权的确认及其规模。假如改变或免除署理权时,被署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告诉有关当事人。案子在审结、裁判或两边宽和后,授权托付书的效能即告完结,署理权也一起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