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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8:13
集资欺诈案(刑法第192条)
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背有关金融法令、法规的规则,运用欺诈办法进行不合法集资,打乱国家正常金融次序,侵略公私产业一切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欺诈,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欺诈案(刑法第196条)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背信用卡办理法规,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或许运用报废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大五千元以上的。
合同欺诈案(刑法第224条)
合同欺诈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圈套等手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或许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成心隐秘真实状况,或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从而与之签定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欺诈公私资产,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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