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以立法的方式规则了离婚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探望权力,确立了探望权准则。探望权的创设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巨大前进,它的规则满意了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爱情需求,最大极限的减少了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损伤,这一规则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维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子供给了法令依据。但是,咱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前进中仍有一些缺憾。易见,我国现行立法只将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的尤其是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的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多持异议,案子的处理很难到达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双赢”。其一,我国自实施计划生育方针以来,一对配偶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对其而言,除其爸爸妈妈外,最接近的人也只要其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了。而爸爸妈妈离婚后,往往给其带来的是一个相对生疏而孤寂的生活环境,其无法得到同龄人所具有的完好的家庭温温暖关爱,幼小的心灵也往往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口,其比爸爸妈妈离婚前更需求他人的关爱、教育和维护。而对其进行关爱和教育的最佳人选,除其爸爸妈妈(往往又忙于各自工作)外,也只要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了,客观上有助于未成年子女减轻和消除因爸爸妈妈离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还可以满意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关爱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片面希望。如不赋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必定探望权,有违根本情面,亦与我国传统家庭道德及仁慈风情风俗相悖。其二,从权力责任相一致的准则剖析,法令应当赋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探望权。我国《婚姻法》规则有担负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关于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责任。有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已逝世或子女无力奉养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奉养的责任。”可见,根据某些客观原因,便会在有担负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发生法定的抚育责任。从法理上讲,权力责任联系是对立一致的联系。已然法令规则有担负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责任(本应由爸爸妈妈实行),那么,法令就应赋予其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力(现由爸爸妈妈享有),以便完成权力和责任的一致和平衡,表现法令的严谨性和一致性。一同,我国《承继法》规则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互为第二位的抚育责任人,且彼此为第二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假如连触摸、联络、团聚的时机都没有,本该朝夕相处的他们好像陌路人,实行抚育或承继将很难有所确保。笔者以为:探望权乃亲权之天然延伸,应学习国外立法经历,结合我国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规模有条件地扩展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其他近亲属,主要是其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的探望权。为了避免探望权的乱用,其近亲属在请求探望权时应供给以下依据:①与该子女之间爱情和谐;②与该子女在其爸爸妈妈离婚前曾一同生活过;③该子女习惯请求人家庭中的生活习惯;④该子女了解中请人家庭中的其他亲属等。淮滨县法院 刘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