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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征收土地布告方法》和《上海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有关规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190号批文同意的征地计划,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规模:
浦东新区航头镇、浦东新区航头镇丰桥村十八组、浦东新区航头镇丰桥村十九组、浦东新区航头镇丰桥村十七组、浦东新区航头镇果园村、浦东新区航头镇果园村二十组、浦东新区航头镇果园村六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5083.5平方米、建造用地 5482.7平方米、未利用地 1423.2平方米,算计征地面积 41989.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土地补偿费规范,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 航头镇 农用地52.9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2.95 元/平方米 ,补偿费付出给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付出方法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按《上海市征地资产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规范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每平方米航头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四、征地规模内触及房子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子补偿计划布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顿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则履行。详细安顿方法另行布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任施行。
六、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有不同定见的,请于布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6年8月25日前提出书面定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造用地业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定见。
七、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要求举办听证的,请于 2016年8月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则提出书面请求,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造用地业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抛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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