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4:31浅谈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方法
一、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的差异
(一)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令效能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背了法令规则的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令效能的一种婚姻。可吊销婚姻,是指按照法令的规则,能够因行为人的要求而吊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的特征
1.在片面上,男女双方都有永久日子的意图。
2.在客观上,男女双方现已以夫妻名义揭露共同日子。他们有的实行了成婚程序,有的没有实行成婚程序。
3.在性质上,都具有违法性。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短缺了成婚的法定要件,其间有的短缺的是本质要件,有的短缺的是方法要件,有的既短缺本质要件,又短缺方法要件。
4.在效能上,都没有法令效能,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夫妻之间具有的法令上的权力和责任。
5.在法令上,都具有法定性。不只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自身是法令的建立,并且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的详细景象或条件也是法令明文规则的。
(二)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的差异
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之间的差异比较:
1.违背的要件不同
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的区分是以违背的是公共利益仍是私家利益,简直一切的采纳双轨制的国家都把那种违法性程度严峻的规则为无效婚姻,而把那些违法性程度相对较轻的规则为可吊销婚姻。
2.确认方法不同
有些国家以为婚姻无效为当然无效,不用通过诉讼或法院判定,可吊销婚姻则有必要经当事人或其他有吊销恳求权的人的恳求,按照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定确认其吊销。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则无效婚姻有必要以诉讼的方法宣告,不然不发生无效的效能。可吊销婚姻在与当然无效制的无效婚姻比较,在确认方法上的不同仍是非常显着的。
3.法令结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国家婚姻被宣布无效后,不只对当事人有溯及力,并且还及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吊销婚姻其吊销的效能仅从吊销之日起,可是有些国家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规则无效婚姻不影响该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力,婚姻无效的宣告只对当事人具有溯及力;还有一些国家规则婚姻无效无溯及力,仅从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为无效。尽管各个规则不同,可吊销婚姻无溯及力是各国所遍及认同的,当婚姻为肯定无效时,可吊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法令结果上尤其是在子女问题上的差异非常显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