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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9:34
发布部分: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布告第86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承认本省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出资企业)工会的位置、权力和责任,发挥工会的效果,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员工有权按照《工会法》和《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树立工会组织,展开工会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保护员工的政治权力和物质利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展开。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是我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外商出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准则组成的区域性或职业性组织。外商出资企业树立工会和工会联合会应报地点省辖市或其授权的工会组织赞同。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员工(外籍出资者及其外籍代理人在外),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赞同即可为工会会员。第二章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和工会联合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依法承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未树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能够派员到企业辅导、协助组成工会。外商出资企业暂不具有树立工会条件的,有必要在开业后半年内组成工会。半年后仍未树立工会的,按拨交工会经费的规范(工资总额的2%)收取筹金,待工会树立后按规则返给该企业工会。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按照《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推举产生委员、主席、副主席。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员工缺乏200人的,依据需要经上级工会赞同,可装备一名专员工会主席(委员);200人以上的,应按照《工会法》的规则装备专员工会干部。外商出资企业员工缺乏25人的,由工会会员推举不脱离出产的组织员一人,并按照《工会法》行使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权力和履行责任。    相关法规: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辞退、处置工会委员和专员工会干部,调集专员工会干部的作业,有必要事前经企业工会委员会评论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赞同。专员工会干部卸职后,企业应当组织恰当的作业。第三章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工会代表能够同出资经营者举办团体洽谈会议,就员工招聘、辞退、劳作报酬、福利待遇、劳作保护、劳作稳妥等事项进行团体洽谈,和谐劳资关系。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有权代表员工就劳作报酬、作业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等事项与企业签定团体合同,辅导、协助员工与企业签定个人劳作合同,并监督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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