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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8:18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
依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实施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按照下列规则确认: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两边别离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算部分发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所在地的城镇、农人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自己实际收入超越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越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许有爱人者与别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两边别离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则的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则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许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则,不行距离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躲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合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别离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则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核算准则确认详细规范,每两年能够调整一次。
依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实施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作出书面征收决议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处理程序
1.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查询,搜集有关依据。状况事实的,按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议;
2.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征收决议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征收收据。
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或许未出具省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征收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
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议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请求,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分期交纳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交纳的期限自同意之日起,不超越三年。第一年交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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