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办税指南之账簿凭证如何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0:50一、账簿树立
(一)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应当在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则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间总账、日记账有必要选用订本式。
出产运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才能的个别工商业户,能够延聘注册管帐师或许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处理账务;延聘注册管帐师或许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同意,能够依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则,树立出入凭据张贴簿、进货销货挂号簿等扣缴责任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扣缴责任发作之日起十日内,依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别离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交税人、扣缴责任人选用电子核算机记账的,关于管帐制度健全,能够经过电子核算机正确、完好核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核算机贮存和输出的管帐记载,可视同管帐账簿,但应如期打印成书面记载并完好保存;关于管帐制度不健全,不能经过电子核算机正确、完好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树立总账和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三)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应当自收取税务挂号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政、管帐制度或许财政、管帐处理方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存案。交税人、扣缴责任人选用核算机记账的,应当在运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运用说明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存案。
二、记账核算
(一)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有必要根据合法、有用凭据进行记账核算;
(二)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应当依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存案的财政、管帐制度或财政、管帐处理方法,实在、序时逐笔记账核算;交税人所运用的财政、管帐制度和详细的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则不一致时,交税人能够持续运用原有的财政、管帐制度和详细的财政、管帐处理方法,进行管帐核算,但在核算应交税额时,有必要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则核算交税。
三、账簿保管
(一)管帐人员在年度完毕后,应将各种账簿、凭据和有关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一致编号、归档保管。
(二)交税人的账簿(包含出入凭据张贴簿、进销货挂号簿)、管帐凭据、报表和完税凭据及其它有关交税材料,除还有规则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求毁掉时,应编制毁掉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毁掉。
(三)账簿、记账凭据、完税凭据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假造、变造或许私行损毁。
四、税收证明处理
(一)实施查账征收方法缴交税款的交税人到外地从事出产、运营、供给劳务的,应当向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请求报告,写明外出运营的理由、外销产品的称号、数量、所需时刻,并供给税务挂号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请求人应当按规则供给交税担保或交纳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交税保证金。交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出产、运营活动,有必要持《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向运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挂号,承受税务处理,外出运营活动完毕后,应当按规则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处理退保手续。
(二)乡、镇、村团体和其他单位及农人个人在本县(市、区)内(含邻县的毗连乡、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自销农、林、牧、水产品需求《自产自销证明》的,应持底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请求处理。
(三)交税人出售货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作退货或出售折让,假如购货方已付购货款或许货款未付但已作财政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回收的,交税人应回购货方讨取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许讨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根据。
五、违背账簿、凭据处理的法律责任
(一)交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则设置、保管账簿或许保管记账凭据和有关材料的;
2、未按规则将财政、管帐制度或许财政管帐处理方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检的。
(二)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许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据及有关材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