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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流程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2:42

据南京市政府最新消息,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所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告诉》(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所公积金提取的规则: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所公积金的员工,可提取其夫妻两边住所公积金,用于付出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南京提取公积金付出住所增设电梯费用的规则
各住所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员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所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告诉》(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所公积金提取的规则,现将提取住所公积金付出既有住所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提取条件
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所公积金的员工,可提取其夫妻两边住所公积金,用于付出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二、提取额度
缴存员工夫妻两边算计提取总额不超越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三、提取时限
自电梯运用注册挂号之日起一年内能够请求提取一次住所公积金。
四、处理流程
(一)项目存案。既有住所增设电梯项目的建造者或托付署理人带着自己身份证、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特种设备注册挂号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助凭据(不享用政府补助的无需供给)、南京市提取住所公积金付出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请求表(见附件)等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所公积金处理中心(分中心)处理存案手续。
(二)员工提取。项目存案后,缴存员工或其爱人带着《南京住所公积金提取请求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房子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到住所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分中心)请求提取住所公积金。
第一条 为习惯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所的运用功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处理法令》、《南京市电梯安全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所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所是指已建成投入运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子征收改造方案、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所。
第三条 区政府担任本辖区内既有住所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谐和处理作业。
房产部分担任辅导和谐既有住所增设电梯作业,编制补助资金方案。
规划部分担任既有住所增设电梯的规划处理作业。
城乡建造部分担任既有住所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处理部分担任既有住所增设电梯的安全处理、监督查验等作业。
财务部分担任依照资金补助方案拨付资金。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既有住所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处理作业。
人防部分担任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触及人防工程的相关处理作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担任既有住所增设电梯的方针宣扬、事务辅导、对立和谐等作业。
第四条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所增设电梯作业予以帮忙和和谐。
第五条 既有住所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子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同。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赞同,并就下列事项达到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转、保养、修理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认电梯运用单位。自行处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整体业主为运用单位。托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运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出具契合修建规划、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规范的规划方案。
第六条 业主可依据地点楼层、面积等要素分摊资金,分摊份额由出资的整体业主洽谈确认;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则提取住所公积金、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既有住所原建造单位能够出资增设电梯。
第七条 既有住所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削减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晦气影响;构成晦气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整体业主为既有住所增设电梯项目的建造者(以下称为建造者),承当相应法令、法规规则的职责。
第九条 建造者自行处理或许托付署理人处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造者能够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署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安排为署理人。
建造者托付署理人处理的,应当签定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名字或许称号、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职责。
第十条 建造者应在拟增设电梯地点物业区域明显方位及本幢(本单元)首要出入口就业主赞同增设电梯的书面定见和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状况,由建造者构成公示陈述。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贰言的,建造者应当与贰言人充沛洽谈,并在公示陈述中载明与贰言人的洽谈状况。
第十一条 既有住所增设电梯,建造者应当向规划部分请求处理建造工程规划答应手续,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请求书;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子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署理人身份证、授权托付书;
(四)增设电梯住所修建、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陈述;
(五)契合国家规划规范的建造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陈述以及与贰言人洽谈状况阐明;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后,建造者应当按规则向城乡建造部分请求处理施工答应手续,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建造工程请求表;
(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办法)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经审图安排检查合格的施工图规划文件,包含增设电梯住所修建、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陈述、规划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修建、结构施工图及核算资料;
(六)建造资金承诺书;
(七)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建造者应当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处理消防规划存案;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人防部分处理手续。
第十四条 电梯装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奉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处理部分,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电梯的装置,应当由制作单位或许其托付并依法获得相应答应的单位实施。制作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装置的,应当对其装置进行安全辅导和监控,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作单位对电梯安全功能担任。
第十六条 电梯装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查验检测安排申报监督查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查验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电梯装置竣工并经监督查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运用单位移送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供给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保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装置完结投入运用前,建造者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检验,并向建造、人防、消防部分请求竣工检验存案。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运用前或许投入运用后30日内,建造者应当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处理部分处理运用挂号,获得运用挂号证书。挂号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明显方位。逾期不处理运用挂号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电梯运用者应当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南京市电梯安全法令》等法令法规规则的职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用。
电梯运用者是运转处理的职责主体,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修理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保护保养作业。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转督查处理,发现违背法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许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宣布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则期限内采纳办法,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舞和支撑既有住所增设电梯。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2000年曾经建成既有住所(商品房在外)增设电梯的,给予财务资金补助。市、区政府对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军烈属,享用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人员和特别困难家庭既有住所增设电梯的优先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财务局另行拟定。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财务别离承当。区房产部分对补助请求按季度汇总审阅后,区财务部分安排补助资金,由区房产部分将补助资金汇入业主账户。市级补助资金由区财务先行垫支。
区房产部分于每年年头向市房产部分请求上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市房产部分审阅汇总后编制市级补助资金方案,由市财务部分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务。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由区财务承当。
第二十三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所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两边住所公积金,用于付出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越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四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则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用于付出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增设电梯发作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洽谈处理。要求底层人民调停安排调停的,底层人民调停安排应当依法调停。洽谈或调停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实施。《南京市既有住所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3〕1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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