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0:01有些当地的税务机关宣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个很大误区,行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过错地了解为将应交税所得额减按50%,这形成小微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15〕34号)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实践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没有正确了解,将所得减按50%,过错地了解为应交税所得额减按50%,形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
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财物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约束与制止的职业,2014年度可补偿的亏本2万元,2015年交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依照过错的了解,将2015年交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先补偿以前年度能够补偿的亏本2万元,再减按50%来核算。即该居民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为20-2=18(万元),然后对应交税所得额减按50%,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即应交税额为18×50%×20%=1.8(万元)。
正确的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交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核算,即20×50%=10(万元),再补偿以前年度能够补偿的亏本2万元,得出应交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交税额=8×20%=1.6(万元)。
例2:
甲居民企业,财物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约束与制止的职业,2015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间触及农业栽培所得15万元。依照过错的了解,则2015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为15万元,再将2015年度应交税所得额15万元减按50%核算,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即应交税额=15×50%×20%=1.5(万元)。
正确的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交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减按50%核算,即30×50%=15(万元),再减触及农业栽培所得15万元,则2015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