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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作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7:18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独自作出的产业赠与行为有用吗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看到本来恩爱的夫妻变成过路冤家后,彼此抢夺产业的事例。有的人为了在离婚中不让爱人分割到产业,将房产、轿车、公司股权等大额产业“赠与”给自己一方的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子女等,以到达搬运夫妻一起产业乃至是报复对方的意图。依据赠与产业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两类:个人产业和夫妻一起产业,赠与人赠与产业的性质不同,会带来两类不同的法令成果:
(1)不通过爱人赞同,单独赠与个人产业的行为有用。 假如赠与物是归于赠与人的个人产业,比方婚前产业、婚后约好为个人一切、法定的婚后个人产业(如残疾补偿金),那么赠与人具有对赠与物的完好的处置权,不需求通过爱人的赞同能够赠与别人,并且爱人不能吊销这种赠与。
(2)单独赠送夫妻一起产业,赠与行为的效能处于待定状况。假如赠与物是夫妻一起产业的,是一种不分比例的一起共有,依照法令关于一起共有产业的规则,处置共有产业需求整体共有人的赞同,即夫妻两边的赞同。夫妻单独面将共有产业赠与的,需求另一方爱人进行承认,在其赞同赠与前,单独赠与行为的效能是待定的。换句话说,假如爱人一方悄然将夫妻产业赠与给别人,而没有得到爱人另一方的赞同,一旦爱人知情后,其表明赞同的,单独赠与行为有用,爱人另一方表明不赞同的,赠与行为无效,被赠与人应当将产业返还。
【案情介绍】
一公司老总与情人立下协议,两人一起购买的房产全归情人一切,另给情人10万元补偿费。公司老总的妻子得知后,将老公及其情人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情人返还公司老总妻子房产折价款及赠款共11万余元。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端与未婚女子白小姐不合法同居。2002年10月,宋先生与白小姐以16万元的价格一起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定协议一份,协议约好:宋先生愿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归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一起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2007年1月份,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状况后,当即把老公和白小姐告上法庭,以为老公在没有征得自己赞同的状况下,无权将他们夫妻的共有产业赠与别人。
【审判成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诉争的住宅系两被告一起置办,其一切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交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归于他们夫妻的一起产业。宋先生私行将夫妻共有产业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背法令规则,侵犯了原告的产业一切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判令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定的协议无效;判令白小姐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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