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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跳单行为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22:21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买受人或出卖人现已与中介签署了预售承认书、托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现已依照协议实行了供给独家资源信息并促进生意两边碰头洽谈等促进生意的职责,生意一方或两边为了躲避或削减依照协议约好实行向中介交给中介费的职责,越过中介而私自签定生意合同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有什么法令问题呢?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根本案情】
2015年6月14日,被告赵某到原告房子中介公司看房,并签定了看房承认书。承认书约好甲方(被告)在看房后,甲方与房子权属人签定存量房子生意合同时,甲方应付出房子总价款的1.5%作为中介佣钱付出给乙方(原告),付出日期为签定合同当日一次性付出。看房承认书中表现“乙方供给并带领甲方现场了解共两处房源,房源信息为房子方位英豪会6-2109,建筑面积47平方米,价格32万元;房子方位英豪会6-1431,建筑面积47平方米,价格35万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经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房子坐落开发区银座尚品6号楼公寓2109室,房子面积47.08平方米,价款31万元。两边因中介佣钱无法达到共同协议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付出相应的佣钱。
【律师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原告房子中介公司供给的服务下,到原房主处看房后,之后又与别的一家六合源中介公司达到居间合同,也到原房主处看房,但终究被告经过六合源中介公司与原房主达到房子生意合同。被告承受原告供给的服务后又与别的的中介公司达到居间服务并终究签定房子生意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在现实生活串,跟着产品房商场的开展,呈现了许多房子出卖人使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源信息,而中介商场不标准,然后导致了中介商场生意愈加紊乱。
“跳单”格局条款,其原意是为防止买方使用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绕开中介公司而与房子出卖人达到房子生意合同,然后致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服务费,该约好并不存在革除一方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景象,应确定有用。依据该条款的约好,衡量买方是否构成“跳单”的违约行为,关键是看买方是否使用了该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时机等条件。假如买方并未使用该中介公司供给的信息、时机等条件,而是经过其他大众能够获悉的合理途径取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挑选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进房子生意合同建立。这种状况,就不构成“跳单”行为,买方就不构成违约,也就无需再向原告付出中介佣钱。
看买方是否使用该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时机等条件,这就涉及到举证职责的问题。依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原告作为中介公司应承当举证证明:作为买方的被告的确使用此信息与六合源中介公司歹意签定中介合同,防止中介费用。而原告并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故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别的,本案涉案的原房主是一房数挂,挂在全市各房子中介公司,归于房源信息同享型,因而现实上也难以证明买方使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时机等时机,并且被告在与原房主签定合同时,的确向后一个中介公司即六合源中介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佣钱,因而被告作为买房人片面上并没有躲避佣钱的歹意。
综上所述,原房主经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同一房子,原告作为房子中介公司,并不享有涉案房子的独家中介权,被告经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终究经过其他中介公司即六合源中介公司,促进了房子生意合同的建立。因而,依据现有查明的现实,无法去确定被告使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时机与原房主达到房子生意协议,故被告不构成“跳单”违约行为,即被告不构成违约。
别的,原告仅为被告供给看房服务,并未实行看房承认书约好的促进被告与房子权属人签定存量房子生意合同职责,并未促进合同建立,故原告恳求被告依照看房承认书约好付出居间服务费用的建议,无法得到法令支撑。假如在这个过程中需求律师的协助,欢迎致电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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