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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0:49

关于外籍个人获得的住宅补助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吗?详细有怎样的内容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外籍个人获得的住宅补助、膳食补助、洗衣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则:“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获得的住宅补助、膳食补助、搬家费、洗衣费。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规则: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获得的合理的住宅补助、膳食补助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交税人在初度获得上述补助或上述补助数额、付出方法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薪酬薪水所得交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上述补助的有用凭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承认免税。
三、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港澳区域住宅等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则:香港、澳门区域与内地地理位置毗连,交通便当,在内地企业作业的部分外籍人员挑选寓居在港、澳区域,每个作业日往复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寓居时公司给予住宅、膳食、洗衣等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的补助,能否按照有关规则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讨,现清晰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含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寓居在香港、澳门,每个作业日往复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区域,由此境内企业(包含其相关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宅、膳食、洗衣、搬家等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的补助,凡能供给有用凭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后,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则,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批阅项目的后续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则:
(十四)、撤销外籍个人住宅、膳食等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批阅的后续办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方法获得的住宅补助、膳食补助、洗衣费、搬家费、出差补助、省亲费、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助,由交税人供给有关凭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撤销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获得上述补助收入,在申报交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供给有关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申报的有关补助收入逐项审阅。对其间有关凭据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助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在限制的时间内,从头供给证明材料。凡未能供给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的补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交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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