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代位继承的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7:43我国承继法中关于代位承继的条款并不是许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代位承继的事例依然较为杂乱,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要以法律规则为根底,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够给出较为合理,具有活跃的社会效应的公平判定。
例如: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育,李老先生、阿英早年逝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向居住在阿楠家并由她奉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常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逝世后,阿扬、阿湘申述阿楠要求承继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以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比例,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承继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抛弃了承继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被承继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为承继。本案中,阿英与张女士已构成了抚育联系。因而,在司法确定上,小山能够代位承继其母阿英有权承继的比例,但在实践中,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逝世,对张女士所尽得奉养责任较少,小山代位承继只能承继其母亲能够承继的比例。终究,法院判定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因为长时间看望白叟并为白叟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也尽了必定的奉养责任而分得一部分的遗产,小山分得的遗产最少。
代位承继在实际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祖孙彼此抚养的联系,充分表现祖孙彼此间的抚养责任,亲近了祖孙间的亲密联系,一起更表现了遗产承继的合作性质和功用。
例如:2006年6月,年仅七旬姚某在交通事故中逝世,闯祸车主与其家人经洽谈,补偿了20.3万元,领到补偿款后,其妻林某鉴于自己年事已高,老公的后事均由四子女照料,遂将老公的补偿款分给四子女各3600元,林某与死者姚某共生育五个儿女,长子姚A于2003年因病逝世,留下子女姚甲等四人,姚甲等四人见四叔姑均分得了一笔补偿款,遂向其索要,未果,于2007年7月23日将其祖母林某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逝世补偿金虽是公民逝世时发作的,但不契合遗产的构成要件,姚某在交通事故中逝世,其爱人所取得的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力抚慰金、误工费等20余万元不属于遗产。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则,于2007年10月作出判定驳回了姚甲等4人诉讼请求,可自此亲人世的联系日益恶化,几家人被弄的鸡犬不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