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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和哪些所得税有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9:44

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首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清晰:
一、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或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出资方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出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核算出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悉数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曩昔已冲销并调增应缴税所得的坏帐预备等各项财物减值预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缴税所得,添加未分配赢利,转让人(或出资方)按享有的权益比例确以为股息性质所得。
[评述]
此文出台首要是为了防止对企业从被出资企业获得的赢利两层缴税。
举例言之: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出资于B,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缴税。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缴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缴税所得额。如,获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缴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十分有利。
依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谋划。
一起也阐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讨论是否有或许先收买满足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由于此举或许为企业节约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管帐制度与税法规则的不同而或许构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预备在管帐上企业不作为税后赢利,不或许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视点,能够作为税后赢利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出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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