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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6:20
交通事端不许“私了”的七种状况相关的交通法令法规尽管答应并鼓舞当事人对事端进行“私了”,可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边界和规模相同,交通事端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令法规中所明确规则的。如《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十三条和《北京市路途交通事端简易程序处理规则》第七条就规则了七种景象的事端,应当维护现场并当即报警。这七种景象是:(1)机动车无号牌、无查验合格标志、无稳妥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用机动车驾驶证的;(3)机动车驾驶人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的;(4)对交通事端现实或许成因有争议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磕碰建筑物、公共设备或许其他设备的;(7)车辆单独发作交通事端的。前三项景象当事人不得自行洽谈处理,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归于严峻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损害极大,有必要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办。假如答应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实际上便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端处理的基本原则各走各路。上述第(4)、(5)项景象当事人不得自行洽谈处理,这是由相关法令对“私了”适用规模所决议的。第(6)、(7)项景象当事人不得自行洽谈处理,首要是因为包含许多单独事端在内,车辆磕碰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备及其他公共设备,往往造成了国家、团体产业的丢失。为了确保国家、团体产业在遭到损害后能得到及时有用补偿,《北京市路途交通事端简易程序处理规则》对此类事端不答应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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