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能否受理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8:14
案情
段某爸爸妈妈于1992年经法院判定离婚,时年5岁的段某随其母日子,由其父每月给付段某日子费、教育费共40元,至段某18周岁止。2001年,段某以爸爸妈妈离婚时法院判定确认其父给付的费用显着偏低,难以保持其正常日子、学习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其父添加其抚育费和教育费。其父也有作业、有收入,并愿意在段某未成年和没有独立日子才能前承当其日子费、教育费。对此,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则,于2001年12月10日判定:由段某父亲身2001年11月起,每月给付段某日子费130元,至段某独立日子停止;自2002年上学年始承当段某教育费一半,凭校园收据结算付清。开端几年,段某之父能按判定书实行义务,近年来则回绝实行。而段某正在大学读书,其母早已下岗,家庭日子较困难,为此,段某于2009年3月向法院请求履行抚育费。
不合
本案在立案检查时,对段某要求履行抚育费的请求能否受理呈现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法院在2001年12月10日就作出了对段某父子抚育费胶葛案的判定,并判定由段某之父给付段某的日子费至段某独立日子停止,两边对该判定均没有上诉。《婚姻法解说(一)》是在该判定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后发布实施的,依照法令不溯及既往准则,本案抚育纠案不适用《婚姻法解说(一)》。段某现尚在大学读书,不能独立日子,段某可依2001年的判定书请求履行,法院对段某的请求应当受理履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段某父子的抚育费胶葛案虽然是在《婚姻法解说(一)》实施前判定的,判定由段某之父给付段某的日子费至段某独立日子停止,但《婚姻法解说(一)》对“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作了具体规则,不包含在大学读书的成年子女。段某现已成年,且在大学读书,其无权请求履行抚育费,法院对段某的请求,不能受理履行。
分析
听讼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姻法解说(一)》发布实施前的收效法令文书中,对爸爸妈妈抚育其子女至独立日子止的判定,能否适用《婚姻法解说(一)》中对“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的规则。
《婚姻法解说(一)》发布实施前,我国法令和司法解说对“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 的意义没有具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若干具体定见》(以下简称《子女抚育问题定见》)第12条只规则:“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1)损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日子才能和条件的。”但对“尚在校就读的”子女没有明确规则,即没有规则是在校读高中,仍是在校读大学。由此人们一般以为,只需在校读书(不管是大学仍是高中,也不管在大学是读学士、仍是读硕士)的成年子女,都是“尚在校就读的”子女。也有的以为,在大学读书(包含读学士、硕士、博士)的成年子女,不能以为是司法解说中的“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因为了解纷歧,触及抚育胶葛的处理也纷歧。
2001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的《婚姻法解说(一)》第20条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笔者以为,这一规则,是对《子女抚育问题定见》第12条规则的进一步完善,该规则将《子女抚育问题定见》规则的“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已界定为“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因而,《婚姻法解说(一)》第20条的规则,应当适用于《婚姻法解说(一)》实施前收效法令文书中的子女抚育费问题,即2001年12月27日前收效法令文书中已判定抚育至子女独立日子止,在《婚姻法解说(一)》实施后,该成年子女在大学读书,则不能再以其属“不能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而强制其爸爸妈妈承当抚育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