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2:07
离婚补偿是法令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维护,成婚时刻、侵权状况、危害成果和经济要素都是影响离婚补偿确实定性要素。离婚提出离婚危害补偿要满意其构成要件和承认要素,并且不能适用于用一般补偿构成要件的内容。那么离婚补偿和一般补偿又有哪些差异?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离婚补偿与一般补偿差异
离婚危害补偿尽管能够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严重差异的。依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它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规模较广,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爱人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不能将爱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因此,在离婚危害补偿中,不存在一起侵权问题。一起,这儿所说的爱人,有必要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如果是不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也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承认无效或吊销,其同居期间一方形成另一方危害的(如暴力致人损伤),则应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关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危害,也不能作为离婚危害补偿处理。如在爱情期间所发作的侵权危害,在成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危害补偿。如果因侵权形成危害需求补偿的,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
2、危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能够包含全部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要: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规模很广,能够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爱人一方,不或许是其别人。
4、危害目标和危害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危害目标既能够是产业,也能够是人身;既或许形成物质危害,也或许形成精力危害。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目标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形成别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行别离而无直接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利。
离婚补偿与一般补偿差异
离婚危害补偿尽管能够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严重差异的。依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它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规模较广,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爱人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不能将爱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因此,在离婚危害补偿中,不存在一起侵权问题。一起,这儿所说的爱人,有必要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如果是不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也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承认无效或吊销,其同居期间一方形成另一方危害的(如暴力致人损伤),则应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关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危害,也不能作为离婚危害补偿处理。如在爱情期间所发作的侵权危害,在成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危害补偿。如果因侵权形成危害需求补偿的,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
2、危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能够包含全部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要: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规模很广,能够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爱人一方,不或许是其别人。
4、危害目标和危害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危害目标既能够是产业,也能够是人身;既或许形成物质危害,也或许形成精力危害。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目标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形成别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行别离而无直接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