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合同,有约束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9:03
债权人向债款人发放告贷后,两边就构成了债权债款联系,债款人有职责依据合同的约好,向债权人偿还债款,而债款合同的实行是能够由第三人承当的,那么第三人向债权人许诺实行合同,有约束力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第三人向债权人许诺实行合同,有没有约束力
问:甲公司与某服装厂签定一份生意服装协议,约好由服装厂向甲公司购买服装500件,价格为每件155元,服装厂拉服装时先付款5万元,余款于当年10月30日前付清。当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服装厂托付署理人张某在该合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定后,甲公司实践供应服装厂服装1498件,服装厂仅给付货款10万元,余款132190元未能如期给付。在甲公司向服装厂催款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还款方案。该还款方案写明服装厂所欠的货款由其担任偿还,并确认了详细还款时刻;如不如期付款,其乐意补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好还款,甲公司遂要求服装厂、张某一同承当还款职责,要求他们给付货款132190元;并按约好补偿损失7万元。张某辩称,服装厂欠甲公司金钱事实,其仅是该服装厂的托付署理人,不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没有还款职责,其出具许诺还款方案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回绝服装厂要求给付货款的恳求。
关于此案怎么处理,现在有许多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第三利益的行为,依据法令规则,债权人直接获得对该第三人的实行恳求权,故张某无承当付款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第三人署理实行的行为。张某尽管出具了许诺还款方案,但其并非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实行职责,其赞同实行后又反悔,给付货款的职责仍应由真实的债款人承当,债权人无权跳过债款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依据诚信准则,张某应与债款人一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律师先生,期望您能在百忙中供给协助,剖析一下张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张某单独许诺还款的行为有没有法令约束力?
答:我国法令仅对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及由第三人代为实行的合同进行了规则,对张某行为的定性,现在法令尚无明文规则。可是,依据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和信任利益准则,张某单独做出的许诺在法令上是有用的,其应该实行向服装厂还款的职责。
关于张某行为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第三人直接获得恳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有合同建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款人)应达到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收效,即发生如下法令结果:一是债款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实行;二是不光债权人享有恳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权力,第三人亦直接获得恳求债款人实行的权力。本案中,张某给甲公司出具许诺的还款方案,并非与债款人服装厂达到由张某向甲公司实行的协议,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清偿的合同)经两边当事人约好债款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实行行为为内容,以债权人、债款人为合同两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实行或实行有瑕疵的,违约职责应由债款人承当。本案中,甲公司与服装厂并未约好由张某代为实行,张某出具的还款方案书纯出自自己的志愿。故不能按第三人代为实行,以为张某不实行时,甲公司无权向张某恳求实行。但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因是以第三人的实行行为为内容,两边签定合同时债款人事先应征得第三人赞同或过后获得第三人赞同。笔者以为,这时假如债款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达到清晰的书面协议,则债权人亦可就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获得向第三人的直接恳求权。本案中债款人服装厂与张某并未达到由第三人代为实行的书面协议。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
三、 张某的行为与债款搬运又有实质的差异。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与第三人世达到协议,债款人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第三人因而替代债款人的位置,原债款人因债款的搬运而不再承当任何职责。债款搬运应获得债权人的赞同,不然不具有法效能。而张某出具的还款许诺方案书的行为不构成债款的搬运,一方面服装厂并未将债款搬运给张某,服装厂的还款职责并未因张某的许诺而革除;另一方面,甲公司也未赞同债款搬运给张某。
小编以为张某出具许诺还款方案书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代为清偿的许诺,甲公司因张某的许诺而获得要求张某清偿债款的权力。债权人获得此权力的依据,一为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准则,即张某已然作出了还款许诺,则有按约实行的职责;二是维护信任利益准则,甲公司在张某作出还款许诺后,其依据张某的许诺享有信任上的利益。所谓信任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任合同有用建立给其带来的利益。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第三人向债权人许诺实行合同,有没有约束力”问题进行的回答,依据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和信任利益准则,第三人向债权人许诺实行合同时,该行为是有约束力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第三人向债权人许诺实行合同,有没有约束力
问:甲公司与某服装厂签定一份生意服装协议,约好由服装厂向甲公司购买服装500件,价格为每件155元,服装厂拉服装时先付款5万元,余款于当年10月30日前付清。当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服装厂托付署理人张某在该合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定后,甲公司实践供应服装厂服装1498件,服装厂仅给付货款10万元,余款132190元未能如期给付。在甲公司向服装厂催款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还款方案。该还款方案写明服装厂所欠的货款由其担任偿还,并确认了详细还款时刻;如不如期付款,其乐意补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好还款,甲公司遂要求服装厂、张某一同承当还款职责,要求他们给付货款132190元;并按约好补偿损失7万元。张某辩称,服装厂欠甲公司金钱事实,其仅是该服装厂的托付署理人,不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没有还款职责,其出具许诺还款方案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回绝服装厂要求给付货款的恳求。
关于此案怎么处理,现在有许多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第三利益的行为,依据法令规则,债权人直接获得对该第三人的实行恳求权,故张某无承当付款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第三人署理实行的行为。张某尽管出具了许诺还款方案,但其并非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实行职责,其赞同实行后又反悔,给付货款的职责仍应由真实的债款人承当,债权人无权跳过债款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依据诚信准则,张某应与债款人一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律师先生,期望您能在百忙中供给协助,剖析一下张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张某单独许诺还款的行为有没有法令约束力?
答:我国法令仅对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及由第三人代为实行的合同进行了规则,对张某行为的定性,现在法令尚无明文规则。可是,依据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和信任利益准则,张某单独做出的许诺在法令上是有用的,其应该实行向服装厂还款的职责。
关于张某行为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第三人直接获得恳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有合同建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款人)应达到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收效,即发生如下法令结果:一是债款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实行;二是不光债权人享有恳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权力,第三人亦直接获得恳求债款人实行的权力。本案中,张某给甲公司出具许诺的还款方案,并非与债款人服装厂达到由张某向甲公司实行的协议,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清偿的合同)经两边当事人约好债款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实行行为为内容,以债权人、债款人为合同两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实行或实行有瑕疵的,违约职责应由债款人承当。本案中,甲公司与服装厂并未约好由张某代为实行,张某出具的还款方案书纯出自自己的志愿。故不能按第三人代为实行,以为张某不实行时,甲公司无权向张某恳求实行。但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因是以第三人的实行行为为内容,两边签定合同时债款人事先应征得第三人赞同或过后获得第三人赞同。笔者以为,这时假如债款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达到清晰的书面协议,则债权人亦可就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获得向第三人的直接恳求权。本案中债款人服装厂与张某并未达到由第三人代为实行的书面协议。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
三、 张某的行为与债款搬运又有实质的差异。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与第三人世达到协议,债款人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第三人因而替代债款人的位置,原债款人因债款的搬运而不再承当任何职责。债款搬运应获得债权人的赞同,不然不具有法效能。而张某出具的还款许诺方案书的行为不构成债款的搬运,一方面服装厂并未将债款搬运给张某,服装厂的还款职责并未因张某的许诺而革除;另一方面,甲公司也未赞同债款搬运给张某。
小编以为张某出具许诺还款方案书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代为清偿的许诺,甲公司因张某的许诺而获得要求张某清偿债款的权力。债权人获得此权力的依据,一为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准则,即张某已然作出了还款许诺,则有按约实行的职责;二是维护信任利益准则,甲公司在张某作出还款许诺后,其依据张某的许诺享有信任上的利益。所谓信任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任合同有用建立给其带来的利益。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第三人向债权人许诺实行合同,有没有约束力”问题进行的回答,依据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和信任利益准则,第三人向债权人许诺实行合同时,该行为是有约束力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