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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开发的项目未及时收取发票的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5:27
问:外资房地产规则企业的本钱费用发票,竣工时能够依据预算的80%结转扣除,最迟在竣工之后的三年内搜集并扣除。实施新税法后,关于以前年度开发的项目未及时收取发票的怎么处理?
答:履行新税法后,外资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本钱,除了规则答应预提的费用之外,其他本钱费用应以获得合法凭据的金额,依据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份额配比扣除。
例如,某外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竣工,当年获得收入15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60%,开发本钱预算20000万元,到2007年获得合法凭据的开发本钱发票8000万元。
因企业2007年竣工是无法获得悉数本钱发票,当年答应扣除的计税本钱=20000×80%×60%=9600万元
2008年持续获得开发本钱发票9000万元,累计已售面积/可售面积=90%
2008年答应扣除的计税本钱
=依照获得合法凭据的金额与已售面积配比核算答应税前扣除的计税本钱
=(9000 8000)×90%-9600 =15300-9600=5700万元
5700万元填入附表二本钱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本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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