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什么条件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5:39
所谓收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改变收据记载事项的人,私行改变收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例如:变造收据的记载金额、收据的到期日等等。
收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收据事项进行改变的人。依照收据法的规则,只要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收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改变,而其别人不具有改变收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力。
(2)变造的收据是依法签发的有用的收据,假如收据自身是无效的收据,也就不会发生收据的变造的效能。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假如是冒充别人的签章,则构成收据的假造行为。收据被变造后,该收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用的收据。可是,在该收据上签章的人所承当的收据职责是不同的。这是由于收据是文义证券,行使收据权力或承当收据职责,都是依据当事人在收据上的记载事项,而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收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收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认其收据职责。那么,关于变造的收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担任。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收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担任。假如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仍是在变造后作出的,收据法规则,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当收据职责。
依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则,从事收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给别人形成经济损失的,并一起承当民事职责。
收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收据事项进行改变的人。依照收据法的规则,只要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收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改变,而其别人不具有改变收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力。
(2)变造的收据是依法签发的有用的收据,假如收据自身是无效的收据,也就不会发生收据的变造的效能。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假如是冒充别人的签章,则构成收据的假造行为。收据被变造后,该收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用的收据。可是,在该收据上签章的人所承当的收据职责是不同的。这是由于收据是文义证券,行使收据权力或承当收据职责,都是依据当事人在收据上的记载事项,而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收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收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认其收据职责。那么,关于变造的收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担任。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收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担任。假如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仍是在变造后作出的,收据法规则,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当收据职责。
依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则,从事收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给别人形成经济损失的,并一起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