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定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6:23
实践生活中,有很多人或许都会认为定金和押金是同一个意思。但在事实上,给付押金的状况比较多.在法令上的意义定金和押金两者之间差异比较大。那么,定价和押金的详细差异在哪里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扼要叙述一下。
一、什么叫做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款的完成,两边当事人经过书面约好,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法。现在我国现行法令中对定金的规则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单从担保的视点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令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赏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都是定金担保的赏罚性的详细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款人只能自己为自己供给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法较为快捷,较为有用。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令规则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则。《担保法》第91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说》第121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用,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杰出特色,虽然仅仅一方当事人为必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能够束缚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许作为反担保。并且多为合同两边当事人无法一起实行而仅能先后别离实行债款的景象,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当金钱付出责任的一方。
二、押金的法令特点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详细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别方法。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必定数额的金钱移送债款人占有,在债款人不实行合一起,债款 人能够债款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款人依约实行了债款,则其所交押金能够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现在,我国现行法令关于押金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依据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则即为合法的法令准则,应当答应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纳约好给付必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法。为更清晰地解说押金的法令特点,结合其与定金的法令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款,不具有物权效能;而押金应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法,而押金仅仅民间买卖过程中习惯上选用的方法,我国法令既未清晰供认也不制止押金这种担保方法;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能够是主合同的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在约好,其数额能够高于或许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赏罚违约方的功用,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责任人实行合同的效果,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无权回收押金;而承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并不承当双倍返还押金的责任。
依据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令特点的了解和知道,主张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依据自己的需求,合理的挑选运用;但有必要清晰的是:假如挑选定金担保方法,则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好有必要契合法令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则,且有必要选用书面的方法约好等
综上述,对定金的意义相关常识作出介绍。假如在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时,主张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合理挑选需求给付金额方法,以最大极限的的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伤,当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其本身实践的状况,需求你自己考量或许寻求法令的帮助,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
一、什么叫做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款的完成,两边当事人经过书面约好,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法。现在我国现行法令中对定金的规则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单从担保的视点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令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赏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都是定金担保的赏罚性的详细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款人只能自己为自己供给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法较为快捷,较为有用。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令规则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则。《担保法》第91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说》第121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用,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杰出特色,虽然仅仅一方当事人为必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能够束缚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许作为反担保。并且多为合同两边当事人无法一起实行而仅能先后别离实行债款的景象,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当金钱付出责任的一方。
二、押金的法令特点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详细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别方法。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必定数额的金钱移送债款人占有,在债款人不实行合一起,债款 人能够债款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款人依约实行了债款,则其所交押金能够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现在,我国现行法令关于押金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依据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则即为合法的法令准则,应当答应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纳约好给付必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法。为更清晰地解说押金的法令特点,结合其与定金的法令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款,不具有物权效能;而押金应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法,而押金仅仅民间买卖过程中习惯上选用的方法,我国法令既未清晰供认也不制止押金这种担保方法;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能够是主合同的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在约好,其数额能够高于或许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赏罚违约方的功用,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责任人实行合同的效果,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无权回收押金;而承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并不承当双倍返还押金的责任。
依据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令特点的了解和知道,主张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依据自己的需求,合理的挑选运用;但有必要清晰的是:假如挑选定金担保方法,则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好有必要契合法令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则,且有必要选用书面的方法约好等
综上述,对定金的意义相关常识作出介绍。假如在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时,主张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合理挑选需求给付金额方法,以最大极限的的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伤,当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其本身实践的状况,需求你自己考量或许寻求法令的帮助,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