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4:24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令》现已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10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处理,保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防治乡镇水污染和内涝灾祸,保证公民生命、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环境,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维护与维护,向乡镇排水设备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乡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业的领导,并将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四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从尊重天然、统筹规划、配套建造、保证安全、综合运用的准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辅导监督全国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分(以下称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按照本法令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六条 国家鼓舞采纳特许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招引社会资金参加出资、建造和运营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舞、支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能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能、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运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运用,进步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才能。
第二章 规划与建造
第七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编制全国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清晰全国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开展方针、开展战略、布局、使命以及保证办法等。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以及地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清晰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针与规范,排水量与排水形式,污水处理与再生运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办法,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布局、建造时序和建造用地以及保证办法等;易发作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乡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归入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乡镇开发建造、路途、绿洲、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乡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乡镇人口与规划、降雨规则、暴雨内涝危险等要素,合理确认内涝防治方针和要求,充分运用天然生态体系,进步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才能。
第九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将编制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存案。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同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开展确需修正的,应当按照原批阅程序报送批阅。
第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认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用地,不得私行改变用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造的准则,依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认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规范,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运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和改造。
乡镇新区的开发和建造,应当按照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认的建造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未建或许已建但未到达国家有关规范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进步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才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镇排涝要求,结合乡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支雨水径流排放等设备建造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应当配套建造雨水搜集运用设备,添加绿洲、砂石地上、可渗透路面和天然地上对雨水的滞渗才能,运用修建物、停车场、广场、路途等建造雨水搜集运用设备,减少雨水径流,进步乡镇内涝防治才能。
新区建造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认的雨水径流操控要求建造相关设备。
第十四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规模内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项目以及需求与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相衔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寻求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的定见。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就排水设计计划是否契合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规范提出定见。
建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计划建造衔接管网等设备;未建造衔接管网等设备的,不得投入运用。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或许其托付的专门安排应当加强辅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检验。竣工检验合格的,方可交付运用,并自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检验陈述及相关材料报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六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竣工检验合格后,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经过招标招标、托付等方法确认契合条件的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担任处理。特许运营合同、托付运营合同触及污染物减少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寻求环境维护主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的定见。国家鼓舞实施乡镇污水处理特许运营准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转处理和安全处理准则;
(四)技能担任人和要害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查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杰出成绩和维护运营经历;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降雨规则和暴雨内涝危险状况,结合气候、水文材料,树立排水设备地舆信息体系,加强雨水排放处理,进步乡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单位采纳相应的防备处理办法,树立乡镇内涝防治预警、谈判、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才能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用,加强对乡镇排水设备的处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量体裁衣地采纳定时清淤疏浚等办法,保证雨水排放疏通,一起做好乡镇内涝防治作业。
第十八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按照乡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认雨水搜集运用设备建造规范,清晰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操控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区域外,新区建造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对实施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能够结合旧城区改建和路途建造一起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新区建造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彼此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搜集与处理,合理确认截流倍数,经过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建造截流干管等方法,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乡镇排水设备掩盖规模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将污水排入乡镇排水设备。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修建、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乡镇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应当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请求收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点对影响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的事项进行查看。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请求收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契合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建造相应的预处理设备和水质、水量检测设备;
(三)排放的污水契合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有关排放规范;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拟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备和水质、水量检测设备建造的辅导和监督;对不契合规划要求或许国家有关规则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纳办法,期限整改。
第二十四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托付的排水监测安排,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树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承受监测,照实供给有关材料。
列入要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装置的水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维护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应当将监测数据与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同享。
第二十五条 因乡镇排水设备维护或许检修或许对排水形成影响的,乡镇排水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早24小时告诉相关排水户;或许对排水形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前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陈述,采纳应急处理办法,并向社会布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路途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建造,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契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有防掉落和防偷盗功用,满意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树立乡镇排涝危险评价准则和灾祸后评价准则,在汛前对乡镇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查看,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期限处理,并加强乡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处理,强化排涝办法,添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备和配备。
乡镇排水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乡镇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查看、维护、清疏,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安排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当即采纳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恪守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安排的一致调度指挥或许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签定维护运营合同,清晰两边权利义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时向社会揭露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承受相关部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契合国家和当地规则的排放规范,不得排放不合格污水。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检测进出水水质,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首要污染物减少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则和维护运营合同,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报送出产运营本钱等信息。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向价格主管部分提交相关本钱信息。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核定乡镇污水处理运营本钱,应当考虑首要污染物减少状况。
第三十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或许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契合国家有关规范,对发作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处、用量等进行盯梢、记载,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陈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倾倒、堆积、丢掉、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不得私行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因检修等原因需求停运或许部分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应当在90个作业日前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陈述。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在呈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作严重改变或许导致出水水质超支,或许发作影响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的突发状况时,应当当即采纳应急处理办法,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陈述。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或许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接到陈述后,应当及时核对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污水处理费。
向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安排承受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托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归入当地财政预算处理,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运转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规范不该低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营的本钱。因特别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付出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营的本钱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运用状况应当向社会揭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对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查看。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对乡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查核,并将监督查核状况向社会发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体系的安全运转供给保证条件。
第三十五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依据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实行维护运营合同的状况以及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对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查看成果,核定乡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乡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在监督查核中,发现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按照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私行停运或许部分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或许其他无法安全运转等景象的,应当要求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采纳办法,期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许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转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能够中止维护运营合同。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中止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签定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纳有用办法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舞乡镇污水处理再生运用,工业出产、城市绿化、路途打扫、车辆冲刷、修建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运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认再生水运用的规划,拟定促进再生水运用的保证办法。
再生水归入水资源一致配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加强辅导。
第五章 设备维护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处理准则,加强对窨井盖等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巡查、修理和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处理,设置夺目警示标志,采纳有用办法防止人员掉落、车辆凹陷,并及时恢复窨井盖,保证操作规程的恪守和安全办法的执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状况,依法安排编制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乡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拟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配备、器件,并定时安排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或许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的,应当当即采纳办法消除损害,并及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和环境维护主管部分等有关部分陈述。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端或许突发事件发作后,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当即发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纳防护办法、安排抢修,并及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陈述。
第四十一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划定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规模,并向社会发布。
在维护规模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炸、钻探、打桩、顶进、发掘、取土等或许影响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等一起拟定设备维护计划,并采纳相应的安全防护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制止从事下列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偷盗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二)穿凿、阻塞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三)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造占压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
(六)其他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不得影响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
建造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造规模内地下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相关状况。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及时供给相关材料。
建造工程施工规模内有排水管网等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备维护运营单位一起拟定设备维护计划,并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
因工程建造需求撤除、改动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拟定撤除、改动计划,报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审阅,并承当重建、改建和采纳暂时办法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运转维护和维护状况的监督查看,并将查看状况及成果向社会揭露。实施监督查看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进入现场进行查看、监测;
(二)查阅、仿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阐明。
被监督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不得阻碍和阻遏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运营、维护和维护等资金筹措、处理和运用状况的监督,并发布审计成果。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许处理同意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许接到对违法行为的告发不予查办的,或许有其他未按照本法令实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查看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按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许对契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彼此混接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掩盖规模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将污水排入乡镇排水设备,或许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排水户未获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乡镇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采纳处理办法,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能够处5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撤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能够向社会予以通报;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因乡镇排水设备维护或许检修或许对排水形成影响或许严重影响,乡镇排水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未提早告诉相关排水户的,或许未事前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陈述,采纳应急处理办法的,或许未按照防汛要求对乡镇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查看、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疏通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许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首要污染物减少量等信息和出产运营本钱等信息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私行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未按照规则事前陈述或许采纳应急处理办法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或许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发作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处、用量等未进行盯梢、记载的,或许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契合国家有关规范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期限采纳处理办法,给予正告;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纳处理办法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能够指定有处理才能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当;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倾倒、堆积、丢掉、遗撒污泥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采纳处理办法,给予正告;形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纳处理办法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能够指定有处理才能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当;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排水单位或许个人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期限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应交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日常巡查、修理和维护职责,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的;
(二)未及时采纳防护办法、安排事端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掉、损毁,形成人员伤亡和产业丢掉的。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从事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恢恢复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给予正告;逾期不采纳补救办法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等一起拟定设备维护计划,并采纳相应的安全防护办法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撤除、改动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恢恢复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则,排水户需求获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核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则排放污水的,由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本法令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令》现已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10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处理,保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防治乡镇水污染和内涝灾祸,保证公民生命、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环境,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维护与维护,向乡镇排水设备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乡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业的领导,并将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四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从尊重天然、统筹规划、配套建造、保证安全、综合运用的准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辅导监督全国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分(以下称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按照本法令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六条 国家鼓舞采纳特许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招引社会资金参加出资、建造和运营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舞、支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能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能、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运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运用,进步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才能。
第二章 规划与建造
第七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编制全国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清晰全国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开展方针、开展战略、布局、使命以及保证办法等。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以及地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清晰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针与规范,排水量与排水形式,污水处理与再生运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办法,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布局、建造时序和建造用地以及保证办法等;易发作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乡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归入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乡镇开发建造、路途、绿洲、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乡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乡镇人口与规划、降雨规则、暴雨内涝危险等要素,合理确认内涝防治方针和要求,充分运用天然生态体系,进步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才能。
第九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将编制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存案。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同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开展确需修正的,应当按照原批阅程序报送批阅。
第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认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用地,不得私行改变用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造的准则,依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认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规范,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运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和改造。
乡镇新区的开发和建造,应当按照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认的建造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未建或许已建但未到达国家有关规范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进步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才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镇排涝要求,结合乡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支雨水径流排放等设备建造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应当配套建造雨水搜集运用设备,添加绿洲、砂石地上、可渗透路面和天然地上对雨水的滞渗才能,运用修建物、停车场、广场、路途等建造雨水搜集运用设备,减少雨水径流,进步乡镇内涝防治才能。
新区建造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认的雨水径流操控要求建造相关设备。
第十四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规模内的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项目以及需求与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相衔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寻求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的定见。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就排水设计计划是否契合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规范提出定见。
建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计划建造衔接管网等设备;未建造衔接管网等设备的,不得投入运用。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或许其托付的专门安排应当加强辅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检验。竣工检验合格的,方可交付运用,并自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检验陈述及相关材料报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六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竣工检验合格后,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经过招标招标、托付等方法确认契合条件的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担任处理。特许运营合同、托付运营合同触及污染物减少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寻求环境维护主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的定见。国家鼓舞实施乡镇污水处理特许运营准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转处理和安全处理准则;
(四)技能担任人和要害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查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杰出成绩和维护运营经历;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降雨规则和暴雨内涝危险状况,结合气候、水文材料,树立排水设备地舆信息体系,加强雨水排放处理,进步乡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单位采纳相应的防备处理办法,树立乡镇内涝防治预警、谈判、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才能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用,加强对乡镇排水设备的处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量体裁衣地采纳定时清淤疏浚等办法,保证雨水排放疏通,一起做好乡镇内涝防治作业。
第十八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按照乡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认雨水搜集运用设备建造规范,清晰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操控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区域外,新区建造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对实施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能够结合旧城区改建和路途建造一起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新区建造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彼此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搜集与处理,合理确认截流倍数,经过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建造截流干管等方法,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乡镇排水设备掩盖规模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将污水排入乡镇排水设备。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修建、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乡镇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应当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请求收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点对影响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的事项进行查看。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请求收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契合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建造相应的预处理设备和水质、水量检测设备;
(三)排放的污水契合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有关排放规范;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拟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备和水质、水量检测设备建造的辅导和监督;对不契合规划要求或许国家有关规则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纳办法,期限整改。
第二十四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托付的排水监测安排,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树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承受监测,照实供给有关材料。
列入要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装置的水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维护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应当将监测数据与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同享。
第二十五条 因乡镇排水设备维护或许检修或许对排水形成影响的,乡镇排水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早24小时告诉相关排水户;或许对排水形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前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陈述,采纳应急处理办法,并向社会布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路途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建造,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契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有防掉落和防偷盗功用,满意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树立乡镇排涝危险评价准则和灾祸后评价准则,在汛前对乡镇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查看,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期限处理,并加强乡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处理,强化排涝办法,添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备和配备。
乡镇排水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乡镇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查看、维护、清疏,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安排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当即采纳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恪守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安排的一致调度指挥或许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签定维护运营合同,清晰两边权利义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时向社会揭露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承受相关部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契合国家和当地规则的排放规范,不得排放不合格污水。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检测进出水水质,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首要污染物减少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则和维护运营合同,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报送出产运营本钱等信息。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向价格主管部分提交相关本钱信息。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核定乡镇污水处理运营本钱,应当考虑首要污染物减少状况。
第三十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或许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契合国家有关规范,对发作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处、用量等进行盯梢、记载,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陈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倾倒、堆积、丢掉、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不得私行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因检修等原因需求停运或许部分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应当在90个作业日前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陈述。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在呈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作严重改变或许导致出水水质超支,或许发作影响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的突发状况时,应当当即采纳应急处理办法,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陈述。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或许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接到陈述后,应当及时核对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污水处理费。
向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安排承受乡镇排水主管部分托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归入当地财政预算处理,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运转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规范不该低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营的本钱。因特别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付出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营的本钱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运用状况应当向社会揭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对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查看。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对乡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查核,并将监督查核状况向社会发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
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体系的安全运转供给保证条件。
第三十五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依据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实行维护运营合同的状况以及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对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查看成果,核定乡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乡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在监督查核中,发现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按照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私行停运或许部分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或许其他无法安全运转等景象的,应当要求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采纳办法,期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许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转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能够中止维护运营合同。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中止与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签定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纳有用办法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舞乡镇污水处理再生运用,工业出产、城市绿化、路途打扫、车辆冲刷、修建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运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认再生水运用的规划,拟定促进再生水运用的保证办法。
再生水归入水资源一致配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加强辅导。
第五章 设备维护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处理准则,加强对窨井盖等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巡查、修理和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处理,设置夺目警示标志,采纳有用办法防止人员掉落、车辆凹陷,并及时恢复窨井盖,保证操作规程的恪守和安全办法的执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状况,依法安排编制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乡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拟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配备、器件,并定时安排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作事端或许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或许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转的,应当当即采纳办法消除损害,并及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和环境维护主管部分等有关部分陈述。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端或许突发事件发作后,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当即发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纳防护办法、安排抢修,并及时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陈述。
第四十一条 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划定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规模,并向社会发布。
在维护规模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炸、钻探、打桩、顶进、发掘、取土等或许影响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等一起拟定设备维护计划,并采纳相应的安全防护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制止从事下列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偷盗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二)穿凿、阻塞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三)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造占压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
(六)其他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不得影响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
建造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造规模内地下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相关状况。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及时供给相关材料。
建造工程施工规模内有排水管网等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备维护运营单位一起拟定设备维护计划,并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
因工程建造需求撤除、改动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拟定撤除、改动计划,报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审阅,并承当重建、改建和采纳暂时办法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运转维护和维护状况的监督查看,并将查看状况及成果向社会揭露。实施监督查看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进入现场进行查看、监测;
(二)查阅、仿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阐明。
被监督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不得阻碍和阻遏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造、运营、维护和维护等资金筹措、处理和运用状况的监督,并发布审计成果。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许处理同意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许接到对违法行为的告发不予查办的,或许有其他未按照本法令实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查看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按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排水主管部分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许对契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彼此混接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掩盖规模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将污水排入乡镇排水设备,或许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排水户未获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乡镇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采纳处理办法,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能够处5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撤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能够向社会予以通报;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因乡镇排水设备维护或许检修或许对排水形成影响或许严重影响,乡镇排水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未提早告诉相关排水户的,或许未事前向乡镇排水主管部分陈述,采纳应急处理办法的,或许未按照防汛要求对乡镇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查看、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疏通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许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首要污染物减少量等信息和出产运营本钱等信息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私行停运乡镇污水处理设备,未按照规则事前陈述或许采纳应急处理办法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或许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发作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处、用量等未进行盯梢、记载的,或许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契合国家有关规范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期限采纳处理办法,给予正告;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纳处理办法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能够指定有处理才能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当;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倾倒、堆积、丢掉、遗撒污泥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采纳处理办法,给予正告;形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纳处理办法的,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能够指定有处理才能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当;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排水单位或许个人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期限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应交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日常巡查、修理和维护职责,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的;
(二)未及时采纳防护办法、安排事端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掉、损毁,形成人员伤亡和产业丢掉的。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从事危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恢恢复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给予正告;逾期不采纳补救办法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备维护运营单位等一起拟定设备维护计划,并采纳相应的安全防护办法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撤除、改动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由乡镇排水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恢恢复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则,排水户需求获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核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则排放污水的,由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本法令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