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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法辞退工伤员工应该支付哪些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8:07
王某于2008年4月到苍山县某工厂作业,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月薪酬2000元。2009年4月20日,王某在作业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伤,同年11月被当地劳作保证部分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0年4月,因合同到期,该厂停止了与王某的劳作联系。王某赞同免除劳作合同,但要求该厂付出一次性伤残待遇的一起也要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厂赞同付出一次性伤残待遇,却回绝付出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3条规则:“用人单位依法停止工伤员工的劳作合同的,除按照《劳作合同法》第47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劳作合同法》第46条规则:“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赞同续订的景象外,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第47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1年付出1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据此,仲裁委依法做出判决:该厂于7日内付出给王某2个月的薪酬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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