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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8:40

1、用人单位对选用的技能、工艺、资料,应当知悉其发生的职业病损害,对有职业病损害的技能、工艺、资料隐秘其损害而选用的,对所形成的职业病损害结果承当职责。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含聘任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或许发生的职业病损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护办法和待遇等照实奉告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秘或许诈骗。
3、劳动者在已缔结劳动合同期间因作业岗位或许作业内容改变,从事与所缔结劳动合同中未奉告的存在职业病损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实行照实奉告的责任,并洽谈改变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用人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工从事触摸职业病损害的作业;不得组织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损害的作业。
5、用人单位违背上述规则,劳动者有权回绝从事存在职业病损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而免除或许停止与劳动者所缔结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力。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力而下降其薪酬、福利等待遇或许免除、停止与其缔结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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