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9:08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1-08-13收效日期:2001-08-13发布部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01]1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履行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8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91号)规则,进一步做好烟酒消费税征收办理作业,结合我省实践,现就烟酒消费税方针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清晰如下:一、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财税[2001]91号告诉规则,调整后的酒类消费税方针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卷烟消费税方针自2001年6月1日起履行。烟酒职业消费税交税人应自调整方针履行之日起正确核算、依率计提应纳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消费税,一起调整帐务处理、别离核算从价定率消费税和从量定额消费税,并按规则在征期内申报交纳从量从价消费税,填(补)报《消费税交税申报表》。
二、酒类出产企业自2001年5月1日今后外购或托付加工的酒及酒精产品,不管其是否出产领用均不得抵扣其已纳消费税税款。一起,各市应依照省局关于《加强抵扣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办理定见》(鲁国税发[1998]1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出产企业消费税年度清算作业的告诉》(鲁国税函[2001]110号)的有关要求,对2001年5月1日曾经酒类企业出产领用的外购或托付加工的酒及酒精产品,仔细搞好抵扣税款的清算审阅作业。对抵扣税款的审阅办理按以下规则履行:(一)申报批阅酒类出产企业按规则抵扣2001年度1—4月份实践出产领用的、从工业企业购进或托付加工的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应在抵扣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请求,经主管国税机关审阅并逐级呈报上级国税机关同意后,方可按规则抵扣税款。对在2001年度1—4月份未经同意已抵扣税款的酒类出产企业,亦应按规则进行报批。详细批阅权限为:凡企业在2000年度清算中抵扣税款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批阅;对在2000年度清算中抵扣税款50万元以下的,报市级国税局批阅。(二)申报材料1、企业书面请求2、《外购酒类产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请求表》(一式五份,款式见附表1);3、外购酒类产品领、用、存台帐;4、酒及酒精应纳消费税月核算表(按月填写,表样见鲁国税流[1998]10号);5、外购酒类产品购进发票复印件;6、外购酒类产品出产领用凭据复印件;7、企业当期会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产品出售赢利明细表等。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三)审阅办理:1、各市要切实加强酒类出产企业税款抵扣的办理作业,保证酒类产品抵扣税款方针的履行到位,税款抵扣申报作业应于9月20日前完结,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2、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请求后,应及时就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仔细进行审阅、清查,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可追溯到曾经年度。
三、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办理。(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总局文件规则加强对啤酒企业计税价格履行及价格改变状况的日常办理和查看履行,保证方针正确履行和履行到位。(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则正确核定啤酒出产企业出产的各商标、标准啤酒的均匀出厂价格,据以确认各商标、标准啤酒的计税价格,并按要求填写《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表》(见附表2),于9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存案核对,一起以excel表格方式上报至centre\\流转税\\消费税目录下。(三)啤酒出产企业出售的各商标、标准的啤酒出厂价格发作改变的(因价格改变形成适用消费税税率改变的应独自阐明),及新商标、标准啤酒出产出售一个月后,应按规则填写《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查表》(附表3),伴随交税申报报主管国税机关,并逐级报省局备检。(四)对啤酒消费税出厂价格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省局将按有关税收办理权限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