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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问题的衔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0:56
本文企图经过一典型事例引申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关于申述期限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各自特色,针对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关于申述期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并逐个试论对策。
事例: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告廖某拖运一万余斤松脂油到林化厂出售,当卡车行至某市某路段时,被某市林业局的执法人员拦下。该执法人员以原告无证运营木材为由,将原告的松脂油予以拘留,在向原告和司机制作了笔录后,当即向原告下达了第01号林业行政处分权力奉告书和第00406号林业行政处分决议书,该决议书根据《湖北省木材流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决议对原告违法运营的一万余斤松脂予以没收。原告托方某帮助说情后,被告将原告的松脂油退回,将处分改为没收原告的松脂油变价款一万元。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告交纳了一万元罚款,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原告向某市政府法制办递交了行政复议请求书。某市政府法制办口头通知原告该办已受理了原告的请求,并通知被告到该办问询状况。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告向该办送缴了由方某以原告的名义书写的“请求吊销行政复议”的请求书一份。该办据此以为行政复议程序停止。故未作出复议决议,亦未退回原告提交的各类资料,原告苦等无信后,遂于二00六年三月八日,向法院提申述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第三十八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根据以上两条,原告有必要在法定申述期限内提申述讼,超越诉讼期限提申述讼的,当事人损失的则不是民法概念中的“胜诉权”,而是“申述权”了。上述的事例,被告在答辩期状中就明确指出原告已是超期诉讼,要求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申述。
至于该案是怎么处理待笔者后面告之,现在针对本案引发出的几个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于申述期限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打开评论。
一、关于复议机关是否超越复议期限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来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申述期限为15日,从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原告以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行政复议,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首要应当检查行政复议机关是否超越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未作行政复议决议,假如超越法定复议期限并契合其他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假如未超越法定复议期限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怎么确认行政复议期限呢?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则:行政复议请求自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一条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可是法令规则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在外,状况杂乱,不能在规则期限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经行政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三十日。根据这两条的规则,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它不按作业日核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核算在内,法令规则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令规则的行政复议期限核算①。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议,请求复议人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并契合其他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因案子状况杂乱,不能在规则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并经行政复议机关担任人同意延伸的,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供给同意延伸手续和奉告请求延伸复议时刻的根据。假如被告所供给的根据充沛,核算复议期限时,能够将延伸期限核算在复议期限之内。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撤回复议请求后申述案子的申述期限的核算问题。
上述事例中有一个情节,即方某以原告廖某的名义向某市政府法制办写了一份撤回复议的请求书,那么这个问题又该怎么了解呢,其申述期限应当怎么核算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行政相对人撤回复议请求,是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同意自身就意味着,该机关对原详细行政行为进行过检查,以为原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据此,应当视为行政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故这类案子的申述期限应当从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请求之日起开端核算,申述期限应当依照不服行政复议决议的期限核算。
另一种定见以为,申述期限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对原详细行政行为规则的申述期限核算。申述期限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端核算。详细理由如下:首要,虽然行政相对人撤回复议请求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该机关在同意时须经过必定的检查,但这种“检查”仅仅是检查撤回请求存在不存在损害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并未对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检查。因而,不能视为行政复议机关保持了原详细行政行为。这类案子的申述期限不该从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请求之日起开端核算,申述期限也不该依照不服行政复议决议的期限核算。其次,行政相对人请求复议仍是提申述讼,是其行使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撤回复议请求,实践上是其抛弃行政复议的挑选,改为提申述讼,因而,其申述期限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对原详细行政行为规则的申述期限核算。申述期限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开端核算。
笔者以为,后一种定见道理更为充沛,也契合我国的实践状况。
三、关于未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或申述期限的核算问题。
人民法院在检查经过复议而提申述讼的案子时,假如行政复议决议或许不予受理判定或许回绝复议行为,未奉通知权和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应当怎么核算呢?
内行政诉讼法刚刚实施时,对这种状况的申述期限应从何时开端核算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且行政相对人自己有责任学习法令,知道怎么行使诉权和申述期限。因而,行政机关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开端核算。另一种定见以为,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较为杂乱,要想每一个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能非常清楚申述权和申述期限是不现实的,为了有利于维护内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有责任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行政机关未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知道申述权和申述期限之日开端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拟定的《遵循定见》时,准则上采用了后一种定见,一起考虑到行政法令关系需求赶快安稳,不能长时刻处于不安稳的状况,应恰当规则最长申述期限。据此《遵循定见》第35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通知权或许申述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其申述期限从当事人实践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时核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越一年。该条的规则,经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证明,对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申述期限应当怎么核算的问题未得到解决;二是对“逾期”怎么了解,易发作紊乱。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自二000年三月十日起实施的《若干解说》第四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二年。复议决议未奉告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诉权或申述期限适用前款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则,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不予受理判定或许回绝复议行为时,未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或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
四、关于因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议引申述讼的案子的申述期限的核算问题。
因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议引申述讼的案子,被告与原告对申述是否超越法定申述期限发作争议的,主要有两种状况:
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决议受理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请求后,只通知行政相对人受理复议请求的时刻,但未奉告其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能够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致使请求人逾期提申述讼。为了避免行政机关采纳躲避法令的做法,掠夺请求人的申述权,应当根据《若干解说》第四十一条的规则,申述期限从请求人知道诉权或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两年②。
二是行政机关决议受理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通知请求人受理的时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既不复议,也不奉告行政相对人是否现已受理,致使行政相对人申述时,现已超越复议届满后15日的申述期限提申述讼。为了有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申述权,笔者以为,还应当将行政相对人送交行政复议请求书的在途时刻加上5日的立案时刻从申述期限中扣除。这儿需求留意的问题是,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则: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则是指作业日,不含节假日。根据该款的规则,行政复议立案时刻应当将节假日的时刻扣除在外,节假日详细是指公度假和我国的元旦、新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的法定度假日。
五、关于对是否超越申述期限争议的举证责任问题。
内行政相对人不服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而提申述讼的案子,被告与原告对申述是否超越法定申述期限发作争议的,多数是因为被告未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而引起的,少量是因为何时将详细行政行为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时刻发作争议而引起的,对原告申述是否超越申述期限有争议的,终究应当由谁负举证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知道。有人以为,对这种状况,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理由有二: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证明其申述契合法定的申述条件,当然应当包含契合法定的申述期限,假如不能证明,原告就不具有法定的申述条件,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受理原告的申述。这就意味着,原告具有证明其契合法定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二是行政诉讼法仅规则被告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未规则被告对原告是否契合申述期限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申述是否超越申述期限不负有举证责任③。
可是,多数人不赞成这种观念,以为,这种状况仍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详细理由如下:榜首,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因而,行政机关未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的,就应当推定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申述期限。行政机关若要确定行政相对人知道诉权和申述期限的,就应当向法院供给根据证明原奉告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和申述期限,如供给其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的根据,行政相对人向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笔录、律师的证言等等,假使供给不出有关根据的,人民法院只能推定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申述期限。第二,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详细行政行为,根据有关规则,假如是直接送达的,行政相对人收到详细行政行为通知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假如经过邮递送达或布告送达,其应当具有邮递单据或布告的报刊。假使行政相对人已向法院供给的根据,被告以为行政相对人供给的根据不真实的,彻底具有提出辩驳行政相对人供给的根据的条件。第三,原告向法院提申述讼时,一般都向法院供给了被告未奉通知权和申述期限或许收到详细行政行为时刻的根据。被告以为这些根据不能成立,或原奉告道或应当知道诉权和申述期限。虽然行政诉讼法仅规则被告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未规则原告对申述是否超越申述期限的问题负举证责任,可是,此刻被告是在建议“否定原告具有申述条件”,根据谁建议谁承当举证责任的准则,故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最高院的《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必定了多数人的观念,在该规则的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则: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④。
六、有关行政机关奉告申述期限过错的申述期限核算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通知当事人申述期限过错的,应当怎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行政机关通知的申述期限过错,假如短于法定申述期限的,应当依照法定申述期限核算申述期限;假如善于法定申述期限的,应当依照通知的期限核算申述期限。第二种定见以为,法定申述期限有必要严格遵守,不能因行政机关通知过错而改动,故一概应当依照法定的申述期核算申述期限。第三种定见以为,行政机关通知的申述期限过错,归于未奉告申述期限的状况,应当依照《若干解说》第四十一条的规则核算申述期限。
笔者附和榜首种定见,理由如下:榜首,法令、法规规则申述期限,一是为了使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具有充沛时刻行使申述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二是促进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赶快行使诉权,然后使行政法令关系赶快安稳下来。因而,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应当正确奉告当事人申述期限。第二,行政机关奉告当事人申述期限过错有两种状况:一种是奉告当事人的申述期限短于法令、法规规则的申述期限的,另一种奉告当事人的申述期限善于法令、法规规则的申述期限。不管哪种奉告过错,行政机关都奉告了当事人诉权和申述期限。因而,不归于未奉告当事人诉权和申述期限,故不该依照《若干解说》第四十一条的规则核算申述期限,行政机关奉告当事人的申述期限短于法定申述期限,实践上掠夺当事人部分申述时刻。因而,不能依照奉告过错的申述期限核算申述期限,而应当照法令、法规规则的申述期限核算申述期限,导致当事人逾期申述的。因行政相对人逾期申述是因为被告奉告过错所形成的,逾期的法令结果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承当,故申述期限应当依照被告奉告的期限核算申述期限。
七、关于申述期限与复议期限不共同受理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一般案子的申述期限大多规则的申述期限是三个月,法令规则的在外。这儿的法令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经过的规范性文件”,但有的法令规则申述期限只要十五日,复议法规则的复议期限最短是六十日,那么这儿就存在一个问题,例如,某县卫生局于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根据食物卫生法的规则,作出给予某饭馆罚款五万元的处分决议,某饭馆接到处分决议15日内未提申述讼,在第20日向县政府请求复议,县政府作出保持原处分决议的复议决议后,某饭馆仍不服,在接到复议决议书的第10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在立案检查时,对此案应否受理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根据食物卫生法第五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申述期限为15日,某饭馆在接到处分决议的第20日请求行政复议,其请求行政复议时已超越了提申述讼的期限,也就意味着其现已损失了诉权,故人民法院不该受理某饭馆的申述。第二种定见以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食物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都规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提申述讼。某饭馆在接到行政复议决议的第10日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以为,内行政复议法实施曾经,行政相对人对卫生机关根据食物卫生法的规则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与提申述讼的期限共同的均为15日。但立法机关为,行政相对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期限15日时刻太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救助和做好请求复议的准备作业,因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则,请求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这样当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请求复议的期限就有或许善于直接申述的申述期限。内行政诉讼法未修改之前,不可避免的会发作超越直接申述期限,未超越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的状况。立法机关延伸请求复议期限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很好地行使其权力,充沛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详细行政行为侵略,所以行政相对人超越直接申述的期限后,也请求行政复议期限内依法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均应当予以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或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复议决议的,仍能够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⑤。因而,笔者亦附和后一种定见。
上述事例经过合议庭评论统必定见后,判定吊销了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分,由被告返还了原告的罚款,案子宣判后,两边均没有上诉,并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结束,可是经过一个事例能够引发出许多的问题,在实践审判作业中,还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值得咱们去评论商讨。
咱们作为行政审判作业者,还仍须持续深入研究行政法系列,期望能为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完美出台奉献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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