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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库房、道路用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5:15

【网友问题】
我公司是本年刚出资建立的物流企业,仓储设备用地,各类库房等都还在缔造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13号)的规则,还在缔造中的库房、路途、码头、装卸转移区,能否减按所属土地挂号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13号)第二条规则,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物、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备。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因而,在建中的产品仓储设备还没有发挥仓储功用,其相应占地不应当享用减按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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