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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8:28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防治办法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注重。本文在讨论家庭暴力的内在,分析其存在的社会原因基础上,学习国外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家庭暴力这个沉重的论题是在近年才日益被我国注重的,冰山的一角已浮出水面。家庭暴力被以为是现代日子中的一颗“毒瘤”,它不仅仅是对单个妇女和家庭的危害,一起是一个触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从国际规模来看,家庭暴力并不是我国的“特产”,它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公害。这一最为荫蔽的社会问题在美国最为严峻,其次是韩国。在俄罗斯,老公对妻子施暴可谓是习以为常。[1]我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1995到2005年:我国性别相等与妇女开展陈述》标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施行暴力都有九层是男人。在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1/4源于家庭暴力。[2]值得警醒的是,“当女人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后,家庭暴力就不再是一个家庭暴力问题,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3]
一、家庭暴力的内在、特征、及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意义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现在还没有共同公认的界定。从有关的法令性文件的规则来看,联合国1992年经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界说:“是指对妇女形成或或许形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损伤或苦楚的任何依据性别的暴力行为,包含要挟进行这类行为,逼迫或恣意掠夺自在,不管其发作在公共日子仍是私人日子中。”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国际妇女大会拟定的《完成内罗毕战略举动纲要》中则以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作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含殴伤、对家中女孩的性优待、与陪嫁品有关的暴力、爱人强奸、切开女人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风俗、非爱人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克扣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这一问题,我国现在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略他方人身,而形成他方人身损伤的行为;第二种观念以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钳制手法危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力形成必定危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念以为,家庭暴力包含夫妻之间、爸爸妈妈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伤、优待行为;第四种观念以为依据国家反家庭暴力的局势,凡发作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力的、性的暴力均应归入家庭暴力的规模。[4]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清晰的法令概念出现在新婚姻法中,但法令自身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意义进行界定。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条规则:“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在或其他手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优待。”这种界说明显挨近上述第二种观念,与国外的规则和知道有所不同,它所选用的是较为严厉的规范,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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