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化俊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兴山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1:24
[案情]
原告董化俊,男,教师。
原告黄修梅,女,农人。
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兴山县支公司。
案由:产业稳妥合同纠纷
原告黄修梅、董化俊系母子联系,原告黄修梅于1987年恳求并获赞同在兴山县峡口镇杨道河村四组建筑住所房子一栋,并由兴山县人民政府换发了兴山集建(93)字第1303040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1993年10月5日原告董化俊将该房子作为稳妥标的在被告处予以投保,两边于同日签定了一份编号为No0002007的乡村房子长时刻稳妥单。原告董化俊于同日交纳稳妥储金500元,约好稳妥金额为2万元,稳妥期限自1993年10月6日至1998年10月5日止。被告在稳妥单批注一栏注明:“到期还本,不退保持续有用”。稳妥反面印有“稳妥职责”、“在外职责”及“补偿处理”条款。1994年6月8日原告董化俊所投保的房子因地形下陷,四周多处裂口,被告给予补偿施救费用2000元。1994年7月13日被告制造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批单一份,批单部分批文:“经我公司研讨赞同,董化俊房子因相似地形下陷,滑坡等状况,构成丢失,我公司不负任何职责”。2002年4月至5月间,因为长时刻阴雨,该稳妥房子后挡土墙沉降、外鼓、房基滑坡、变形,导致上部墙体呈现裂缝,房子全体结构遭到损坏,原告方恳求并经兴山县房子安全判定组织对该房子进行了判定,2002年6月3日书面判定,判定该房子为D级(整栋危房),并建议该房当即停止使用,整栋撤除,异地重建。原告花房子安全判定费400元,后原告方索赔,因两边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无果而构成诉争。
原告董化俊诉讼今后,恳求法院托付有关部分对稳妥房子的实践价值进行判定,兴山县价格事务所于2003年4月17日判定该稳妥房子的稳妥价值为13000元。为此花评价费6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依据证明:1、兴山县峡口镇杨道河村民委员会及兴山县公安局峡口派出所证明,证明二原告系母子联系;2、兴山集建(93)字第130304058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黄修梅有合法住所房子一栋;3、乡村房子长时刻稳妥单及庭审记载,证明原告董化俊将该房子作为稳妥标的在被告处予以投保及合同的其他条款状况;4、中国人民稳妥合同批单副本,证明1994年7月被告赔付原告2000元,并批注今后呈现相似状况,被告不负任何职责;5、兴山县房子安全判定陈说及兴山县 风险后,该房子被判定为D级(全体危房),并建议决议当即停止使用,整栋撤除,异地重建。6、湖北省行政性收费收据,证明原告花房子安全判定费400元;7、判定托付书及兴价鉴字(2003)32号评价陈说书,湖北省行政性收费收据,证明所投保房子的稳妥价值为13000元,并花评价费650元。
[审判]
此案经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董化俊系原告黄修梅之子,原告董化俊对该房子具有保管的权力、职责,对该房子作为稳妥标的享有寓居的用益物权力益,原告董化俊对本稳妥标的的房子具有稳妥利益,原告董化俊与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乡村房子长时刻稳妥合同合法有用,本院应予确认,被告辩称,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撑。关于1994年7月13日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批单,没有原告方的签名,原告当庭亦不认可,系被告方单独制造,被告建议稳妥合同内容改变,违反了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由投保人和稳妥人洽谈赞同的法律规定,据此,被告建议该稳妥合同的内容部分改变不承当稳妥职责,本院不予支撑。原告董化俊在与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时,没有约好稳妥标的房子的稳妥价值,在诉讼程中,经托付评价判定,该房子的稳妥价值为13000元,约好稳妥金额2万元超越了稳妥价值,依相关法律规定,超越部分无效,原告建议赔付稳妥金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超越部分无效,原告建议赔付稳妥金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依法按稳妥价值13000元予以赔付。按稳妥合同中补偿处理第五条,稳妥产业遭受丢失后的剩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稳妥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此条在本案中怎么履行,一是被告没有恳求对稳妥标的进行剩余部分的残值判定;二是本院依职权托付有关部分进行判定,而相关部分以稳妥标的剩余的价值不大,且稳妥标的房子被判定为D级(整栋危房),人工撤除使用残值部分风险性较大而不予判定,据此本院确认该稳妥标的无残值。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抢修房子费800元,仅供给高永芳证明一份,未供给所购材料费的发票等相关依据,系一份孤证,该项恳求原告未供给满足依据,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恳求被告赔付房租费450元,供给了舒化富的证明,该证明于2002年8月2日出示,证明原告方在外租住三个多月时刻,与原告方当庭陈说2002年5月20日租房相对立,且原告已恳求全额补偿,再赔付租房费用系重复补偿,故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恳求被告补偿房子安全判定费400元,契合稳妥人、被稳妥人为查明和确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和稳妥标的的丢失程度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稳妥人承当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撑。原告恳求补偿因诉讼所付出的诉讼代理费1500元,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本院托付有关部分对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进行判定所花评价费650元,此判定结论依据应由原告举证,因不方便举证而恳求法院进行,且此依据是证明原告建议建立的一份首要依据,据此评价费650元应由原告方承当。本院掌管两边调停,两边对补偿数额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条榜首、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原告董化俊,男,教师。
原告黄修梅,女,农人。
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兴山县支公司。
案由:产业稳妥合同纠纷
原告黄修梅、董化俊系母子联系,原告黄修梅于1987年恳求并获赞同在兴山县峡口镇杨道河村四组建筑住所房子一栋,并由兴山县人民政府换发了兴山集建(93)字第1303040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1993年10月5日原告董化俊将该房子作为稳妥标的在被告处予以投保,两边于同日签定了一份编号为No0002007的乡村房子长时刻稳妥单。原告董化俊于同日交纳稳妥储金500元,约好稳妥金额为2万元,稳妥期限自1993年10月6日至1998年10月5日止。被告在稳妥单批注一栏注明:“到期还本,不退保持续有用”。稳妥反面印有“稳妥职责”、“在外职责”及“补偿处理”条款。1994年6月8日原告董化俊所投保的房子因地形下陷,四周多处裂口,被告给予补偿施救费用2000元。1994年7月13日被告制造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批单一份,批单部分批文:“经我公司研讨赞同,董化俊房子因相似地形下陷,滑坡等状况,构成丢失,我公司不负任何职责”。2002年4月至5月间,因为长时刻阴雨,该稳妥房子后挡土墙沉降、外鼓、房基滑坡、变形,导致上部墙体呈现裂缝,房子全体结构遭到损坏,原告方恳求并经兴山县房子安全判定组织对该房子进行了判定,2002年6月3日书面判定,判定该房子为D级(整栋危房),并建议该房当即停止使用,整栋撤除,异地重建。原告花房子安全判定费400元,后原告方索赔,因两边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无果而构成诉争。
原告董化俊诉讼今后,恳求法院托付有关部分对稳妥房子的实践价值进行判定,兴山县价格事务所于2003年4月17日判定该稳妥房子的稳妥价值为13000元。为此花评价费6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依据证明:1、兴山县峡口镇杨道河村民委员会及兴山县公安局峡口派出所证明,证明二原告系母子联系;2、兴山集建(93)字第130304058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黄修梅有合法住所房子一栋;3、乡村房子长时刻稳妥单及庭审记载,证明原告董化俊将该房子作为稳妥标的在被告处予以投保及合同的其他条款状况;4、中国人民稳妥合同批单副本,证明1994年7月被告赔付原告2000元,并批注今后呈现相似状况,被告不负任何职责;5、兴山县房子安全判定陈说及兴山县 风险后,该房子被判定为D级(全体危房),并建议决议当即停止使用,整栋撤除,异地重建。6、湖北省行政性收费收据,证明原告花房子安全判定费400元;7、判定托付书及兴价鉴字(2003)32号评价陈说书,湖北省行政性收费收据,证明所投保房子的稳妥价值为13000元,并花评价费650元。
[审判]
此案经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董化俊系原告黄修梅之子,原告董化俊对该房子具有保管的权力、职责,对该房子作为稳妥标的享有寓居的用益物权力益,原告董化俊对本稳妥标的的房子具有稳妥利益,原告董化俊与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乡村房子长时刻稳妥合同合法有用,本院应予确认,被告辩称,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撑。关于1994年7月13日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批单,没有原告方的签名,原告当庭亦不认可,系被告方单独制造,被告建议稳妥合同内容改变,违反了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由投保人和稳妥人洽谈赞同的法律规定,据此,被告建议该稳妥合同的内容部分改变不承当稳妥职责,本院不予支撑。原告董化俊在与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时,没有约好稳妥标的房子的稳妥价值,在诉讼程中,经托付评价判定,该房子的稳妥价值为13000元,约好稳妥金额2万元超越了稳妥价值,依相关法律规定,超越部分无效,原告建议赔付稳妥金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超越部分无效,原告建议赔付稳妥金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依法按稳妥价值13000元予以赔付。按稳妥合同中补偿处理第五条,稳妥产业遭受丢失后的剩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稳妥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此条在本案中怎么履行,一是被告没有恳求对稳妥标的进行剩余部分的残值判定;二是本院依职权托付有关部分进行判定,而相关部分以稳妥标的剩余的价值不大,且稳妥标的房子被判定为D级(整栋危房),人工撤除使用残值部分风险性较大而不予判定,据此本院确认该稳妥标的无残值。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抢修房子费800元,仅供给高永芳证明一份,未供给所购材料费的发票等相关依据,系一份孤证,该项恳求原告未供给满足依据,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恳求被告赔付房租费450元,供给了舒化富的证明,该证明于2002年8月2日出示,证明原告方在外租住三个多月时刻,与原告方当庭陈说2002年5月20日租房相对立,且原告已恳求全额补偿,再赔付租房费用系重复补偿,故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恳求被告补偿房子安全判定费400元,契合稳妥人、被稳妥人为查明和确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和稳妥标的的丢失程度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稳妥人承当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撑。原告恳求补偿因诉讼所付出的诉讼代理费1500元,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本院托付有关部分对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进行判定所花评价费650元,此判定结论依据应由原告举证,因不方便举证而恳求法院进行,且此依据是证明原告建议建立的一份首要依据,据此评价费650元应由原告方承当。本院掌管两边调停,两边对补偿数额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条榜首、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