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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 售房方拆除房内设施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7:19

问:王某因房子拆迁,急需购房搬迁。经中介介绍,看中了曹某的房子,该房是坐落市中心的一套复式结构的高楼,尽管价格昂贵,但设备完全,装饰无缺,能够即时入住。所以,王某看房后,即交给了购房定金5万元,并与曹某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
该合同对房子的主体结构、面积、质量、价格等均作了约好,并约好一周后,王某交清房款,曹某将该房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帮忙曹某处理房子产权过户。合同签定后,王某即开端活跃筹款。
但是,就在合同签定的第三天,王某由物业处得知,曹某撤除了房内的3台空调机。此刻,王某应该怎么办?答:本案的关键是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子内涵设备的清晰约好状况下,合同签定后,曹某撤除空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假如构成违约,则王某即能够要求曹某康复房子原状,两边持续实行合同;也能够要求曹某持续实行合同并补偿因撤除空调给王某形成的丢失。
在合同没有清晰约好状况下,怎么判别合同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实行责任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诚笃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笃、守信,以仁慈的方法实行其责任,不得乱用权力及躲避法令或合同责任。诚笃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实行法令及合同规则的责任外,还应实行根据诚笃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附随责任;另一方面,在法令及合同规则责任内容不清晰或短缺规则的状况下,当事人应根据诚笃信用原则实行责任。
本案中,两边对标的物的内涵设备没有清晰约好,应当根据诚笃信用原则确认曹某应交给标的物内涵的设备。王某与曹某的房子买卖合同是在王某实地考察了曹某的房子,归纳考虑了房子的方位、面积、质量、结构、装饰、设备状况后,鉴于房子设备完全、装饰齐备,才与曹某签定的。曹某本应依诚笃信用原则,按王某看到的房子原状交给房子,不应在合同签定后,撤除房内空调设备。所以,其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当康复原状或补偿丢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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