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2:03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办理局: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挂号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是承认合伙企业经营资历、标准合伙企业挂号行为的一个重要法规。为了确保《方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关于挂号统辖《方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则:“市、县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挂号。”其间“市”是指县级市。此外,大中城市中的工商行政办理分局的挂号统辖权,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办理分局法律权限问题的答复》(国办函(1995)59号)履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应加强对本地区合伙企业挂号办理工作的辅导。二、关于出资权属证明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践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证明。以钱银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整体合伙人确定的书面文件;以什物出资的,应出具什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出资的使用权证明;不能获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整体合伙人确定的书面文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整体合伙人确定的书面文件。三、关于改动挂号《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动,应当于作出改动决议或许改动事由发作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作出改动决议”的挂号事项,包含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这些挂号事项的改动,合伙企业必须在整体合伙人作出改动决议15日内,到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其他挂号事项,应在其发作改动后的15日内,到企业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动挂号。“合伙人名字”发作改动,既包含原合伙人名字的改动,也包含因合伙人的退伙或入伙而引起的合伙人的改动。四、关于异地建立分支机构的挂号程序合伙企业在异地建立分支机构的挂号程序为:1、合伙企业应当按《方法》第十九条规则向建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有关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请求分支机构的建立挂号;2、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核准分支机构建立后,应当开具《分支机构挂号告诉书》;3、合伙企业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合伙企业的改动挂号。五、关于分支机构的刊出挂号分支机构刊出挂号后,应到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处理改动挂号。合伙企业处理刊出挂号,应当先行处理分支机构的刊出挂号。六、关于分支机构建立挂号的时刻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建立挂号的时刻,对比《方法》第九条合伙企业建立挂号的时刻履行。七、关于合伙企业的年检(一)年检时刻: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挂号机关在规则的时刻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状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年检资料最迟不得超越3月15日。(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处理。(三)合伙企业经过年检的,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张贴年检标识。(四)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局、年检标识款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一致拟定。八、关于合伙企业法出台前原挂号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的标准问题合伙企业法出台前,出台前原挂号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的标准问题合伙企业法出台前原挂号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的标准问题合伙企业法出台前,出台前,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办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挂号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根据经营者的志愿,能够保存本来的身份,也能够请求刊出本来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再根据《方法》请求挂号为合伙企业。对保存本来身份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依然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办理暂行条例》或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办理。